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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煤矿***号*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16日11时许,铜川市耀州区**镇**煤业有限公司4-2煤系统3#联络巷与回风巷交叉口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
2011年12月17日,经铜川市耀州区田玉煤业公司10.16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管理组责任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李**担任耀州区**镇**煤矿总工程师,未能履行总工程师职责,怂恿矿长林垂魁违法越界开采,对井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因案发时李**请假在家,得知发生事故后长期隐匿。2011年10月21日公安耀州分局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
2019年10月3日,山西大同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办案人员在辖区**县**中学院内将被告人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追诉建议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在逃表;
3.户籍证明信、任职文件;
4.事故管理责任调查报告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5.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
6.证人孙**、林**、林**证言;
7.被告人李**供述;
8.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担任耀州区**镇**煤矿总工程师,未能履行总工程师职责,怂恿矿长林**违法越界开采,对井下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不到位,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1人死亡。
经认定,李**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又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 铜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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