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开始实施。《措施》的主要内容有4项,包括满足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等。要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太原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政策下限执行首套房和二套房最低按揭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此外,对山西中部城市群区域内居民以及来并就业新市民,在太原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在购房资格审核、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享受与太原市居民同等待遇。
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同一房产上的抵押设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注销登记等业务,根据申请实现“三合一”办理;支持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太原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优化二手房交易转让条件,购买二手房时,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继承、直系亲属间赠与和转让、债务纠纷房产转让,及居民实际入住多年因开发企业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延误办证导致不动产权证取得不足2年的,不受“房屋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且自办理房屋网签之日起满2年”的规定限制;鼓励居民将闲置住房用于住房租赁,家庭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备案、再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首套房享受商业贷款等相关支持政策。企业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优化执行保租房、公租房配建政策,暂缓执行《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保租房配建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住房租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采取市场化购买商品房或委托定向开发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购买协议后,符合条件的即可向相关部门申领专项奖补资金;运营期满后,可作为商品房上市交易。《措施》有效期将持续至2024年5月19日。之前政策与《措施》不一致的,按此《措施》执行。
来源 | 太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