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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为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随着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以及新的政策文件出台,该《办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用,亟需修订。《管理办法》坚持总体稳定、局部细化的原则,以适应新要求、解决新问题为导向,从具体化、可操作化的角度出发,作出修订完善。
《管理办法》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在分级负责方面,明确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级直接监管煤矿的验收工作。在分类实施方面,提出了企业验收和部门验收两种类型,取消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验收的方式。针对煤矿不同的停工停产情形,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一级主体企业分类实施。
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了审核签字层级,规定煤矿企业在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并经属地煤矿安全直接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停工停产期间安全管控,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被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煤矿落实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驻矿盯守、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停供生产建设用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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