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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
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现势性,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已另行发文部署)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评估、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通过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自然资源监测等各项监测监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地类对接、日常变更及自然资源管理等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标准,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全面查清国土利用现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区域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各县级调查单元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严明纪律,确保耕地实至名归。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各地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地类认定标准和调查规程查清耕地变化,特别是严格新增耕地认定,实事求是做好耕地地类变更工作。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对于实地已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耕地流出地块,应如实变更地类。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可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对2025年2月15日汇交省级初报成果前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地方要相应标注“2024未种植”,部将对其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变更为其他地类。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
(三)加强组织,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形式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和细则,切实组织做好宣传、培训、确定承担单位、实施具体调查、举证、核查等各项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加强与林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部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 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及时转送部下发的地类变化信息中涉及林地、草地、湿地的监测图斑,共同做好相关地块的实地调查举证和核查确认工作。同时,按照部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关于开展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78号)、《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成果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含拆旧区和建新区)、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沙化治理、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工作成效涉及地类变化的,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未纳入的在相关工作考核时将不作为当年工作成效。
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持续加强耕地日常监管,全面排查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情况,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对不合理的耕地流出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年度更新。
各级执法部门要结合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同步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另行发文部署),利用变更调查举证信息,按照年度卫片执法要求,认真梳理变更调查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合法性判定,以“三区三线”成果为基础,重点梳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情况,推动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对其中属于违法占用耕地的,将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计算。年度卫片执法要按照变更调查统一工作要求和节奏上报成果,确保两项工作成果衔接一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在年度例行督察中,将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情况作为督察内容。
(四)落实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认真对国土变更调查和日常变更工作涉及的经费进行测算,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中关于调查经费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协调将相关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保障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因预算不足影响工作开展。
三、质量评价
部将继续对省级及县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质量,以及省级成果提交进度情况开展评价。
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对县级和省级分别进行。对县级调查成果设建设用地图斑、耕地图斑2个单项差错率和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指标,按3项差错率均低于2%为合格;对省级调查成果按县级成果不合格比例进行评价,不合格比例不超过省内县数的5%为合格。数据库质检、日常变更国家级核查发现的错误图斑一并纳入相应的差错率统计。
四、进度安排
2024年12月15日前,部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采集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影像,提取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并陆续发给地方。
2025年1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地完成补充报备用地管理信息;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
2月15日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检查和整改工作,向部报送省级检查合格的县级国土变更调查初报数据。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同步报部。
5月15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在线核查、国家级外业核查、数据库修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部组织县级调查单元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5月31日前,部组织完成国土变更调查最终数据库质检和更新入库及数据汇总分析工作,形成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根据工作需要,部组织编制了《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并对《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作了进一步修订,随本通知一并印发执行。
各地要加强统筹,注意总结,积极推广确保调查成果真实性、加快工作进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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