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0351-4378829

新闻资讯

联系方式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75号

电话:0351-4378829

传真:0351-4378829

邮箱:dibaonengyuan@163.com

官网:http://sxzydz.com

媒体报道

【山西煤市】山西大同1人死亡12人受处分事故通报

日期:2020-09-27 人气:3796
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6·12”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

(节选)
2020年6月12日5时20分左右,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 司井下11 -3#层东盘区南翼84202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 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6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 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概况
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吴官屯矿)位于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云冈镇吴官屯村境内,前身为大同市吴官屯 煤矿,经2000年、2002年两次改制,成为目前的大同市吴官屯煤 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始建于1968年,1971年正式投产,初始生产能力30万t/a,后经一、二期改扩建,生产能力达到75万t/a。2009年7月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以晋煤重组 办发〔2009〕9号文同意吴官屯矿为单独保留矿井,生产规模由 75万t/a增加到90万t/a。该矿为民营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3000 万元,12名董事会董事股份额1388.38万元,占股46.28%,职工 合股基金会股份额1611.62万元,占股53.72%。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绝对(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瓦斯涌出量为7.34 m 3/min,相对瓦 斯涌出量为5.36 m 3/t;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9.78 m 3/min, 二 氧化碳相对涌出7.14 m 3/t,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为 2.34 m 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为0.36m 3/min。水 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正常涌水量为90.61m 3/h,最大涌水量 160m 3/h。各煤层均属自燃煤层,煤尘均具有爆炸性。
(二)证照情况
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2841;有效期2012 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5日;开采深度1080米至860米标高;批准开采2 #—12 #煤层;生产规模90万t/a;矿区面积4.0179平方 公里。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安许证字〔2018〕D080Y5B1;有效期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核定生产能力90万 t/a;许可开采7 #、11 -3#煤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3994464(1-1);营业期限是2001年7月20日至2020年11月7日。
(三)主要系统情况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吴官屯矿设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 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等矿级领导,设有生产技术科、安监处、 通风区、地测科、机电运输科、生产调度室等职能科室。设有综 采一队、综采二队、机掘一队、机掘二队等 4 个生产队组,另设准备队、探水队、电气维修队等生产辅助队组。
(五)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1.84202 综采工作面基本概况
事故地点位于 84202 综采工作面 57#-58#支架靠近煤壁处
2.有关规定


二、事故发生前安全管理情况
(一)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查阅 2020 年 6 月 11 日夜班矿领导带班记录和人员定位记录 显示,当班带班领导为地测防治水副总工张文财,11 日 22 时 34 分从 1#副斜井入井,带班期间一直在综采二队工作的 7 #层东盘 区南翼 84204 综采搬家工作面盯班,12 日 6 时 45 分巡查至 3# 层绞车房处,碰到综采一队队长郭秀文带领当班 4 名工人抬着尹 守强正要出井,简单询问情况后张文财组织车辆将他们送至 1# 副斜井坑底,于 12 日 7 时 08 分到达 11 -3#东盘区南翼 84202 综采 工作面查看事故现场,安排工作面停止作业,保护好事故现场,12 日 7 时 58 分从 1#副斜井出井。
(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按照吴官屯矿隐患排查相关规定,每周二由总经理组织各职 能部门对全矿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事故发生前 于 6 月 2 日和 6 月 9 日各组织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共计查出一 般隐患 40 条,没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所有隐患按照“五落实”(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要求全部整改完毕。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11日22时,综采一队召开夜班班前会,由班长赵 天林主持,杨树军、杨立会、罗岗、尹守强、孙雷明、郝文全、 刘福强、关贵锁、关永盛、刘艮龙、张二军、高日悦、武文辉、 辛德忠、耿旺等当班16人参加会议,综采一队队长郭秀文也参加 了班前会,主要强调了加强检修、注意爆破作业安全等事项。
11日22时20分当班16名工人开始陆续下井,23时20分左右到 工作面,与二班班长兰天鹏等人进行了交接班,兰天鹏向赵天林 交代50#至62#支架处石头有点硬,之后当班人员开始正常检修维 护工作,并对47#—63#支架区域的顶板夹石打眼放松动炮,该区 域共布置间距1.5米的炮眼15个,从63#支架向47#支架方向分3 次爆破,第一次起爆4个炮眼,第二次起爆4个炮眼,第三次起爆 7个炮眼。
12日凌晨2时50分,综一队队长郭秀文也开始下井,3 时40分到达综采工作面开始巡查作业情况。
现场由安检员李文军负责敲帮问顶,瓦检员姜保虎负责“一 炮三检”,赵天林和李文军拦设放炮警戒,12 日 4 时 50 分左右 放完第一炮,5 时左右放完第二炮,在准备放第三炮之前,安检 员李文军对现场进行了敲帮问顶检查,发现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 程规定,提醒爆破工尹守强停止联线,尹守强说:“没事,顶板 挺好”,然后就开始联线,李文军没有进一步制止,和班长赵天 林出去设放炮警戒。
5 时 20 分左右,赵天林和李文军走至 73# 支架处,突然听到后边有闷咚声,两人赶紧往回走,在 57#-58# 支架靠近煤壁处,发现爆破工尹守强背部压着一块约 0.8×0.5 ×0.2 米的石头,趴倒在刮板输送机上。正在工作面头部检查工 作的综采一队(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队长郭秀文听到工作面闷响后,跑到现场查看情况。
(二)应急救援经过
到达事故现场的班长赵天林和队长郭秀文立即喊叫附近工 作的杨树军、武文辉、张二军和孙雷明过来帮忙。赵天林把压在 尹守强身上的石头一端抬起,郭秀文将尹守强拉出来,随后郭秀 文安排赵天林保护好事故现场,带领杨树军、武文辉、张二军和 孙雷明用担架将尹守强抬出井。
调度室在接到郭秀文汇报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 矿长李勇安排人员在 1#副斜井和 2#轨道暗斜井准备好平板车接 应伤者,总经理王新贵联系矿医院安排救护车和医生在井口准备 接应伤者。
郭文秀一行 5 人于 12 日 6 时 20 分左右将伤者抬至井 口,医生简单查看伤者情况发现有轻微脉搏,立即抬上救护车送往同煤集团三医院,6 时 40 分,到达同煤集团三医院,6 时 50 分,经医院诊断确认尹守强死亡。
本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吴官屯矿自行组织,能够对现场 伤员及时组织施救,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经过
5时28分,队长郭秀文向矿调度员李喜珍汇报井下1人被顶板 掉落的石头砸伤,随即调度员李喜珍分别向值班矿领导安全矿长 付新刚、总经理王新贵、董事长石玉进行了汇报。
7时53分吴官 屯矿将事故情况上报云冈区应急管理局。
8时17分,将事故情况 上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大同监察分局。
事故发生后吴官屯矿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时间超过1小时,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事故情况,属迟报。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二)事故类别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顶板事故。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依据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共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133.6 万元。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在顶(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板破裂松动不稳定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被 突然冒落约 0.8×0.5×0.2 米的石头砸中头部,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当班班长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安排人员辅助尹守强联炮 作业,现场实际只有尹守强一人操作;现场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及 时追机移架,导致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要求。 
(2)当班安检工未能发现顶板失稳等安全隐患,未能有效 制止尹守强的违章作业行为;综一队队长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 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井下带班矿领导未到综采一队检查巡视,未能及时掌握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够,管理不严,职工对作业现场的 安全风险和隐患辨识能力不足,现场作业存在(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侥幸心理;安全观 念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未能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责任划分与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尹守强,男,1966 年 8 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综采 一队爆破工,负责当班爆破作业。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辨识能力不足,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 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
2.李文军,男,1979 年 2 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综采 一队事故当班安检工,负责当班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敲帮问顶 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隐患,未能有效制止 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3.赵天林,男,1974 年 10 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综采 一队事故当班班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未按操作规程要求 安排人员辅助尹守强联炮作业,未能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 ②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4.兰天鹏,男,1989 年 5 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综采 一队事故当天二班班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未按要求及时 追机移架,致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事故(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的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并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 
5.郭秀文,男,1977 年 9 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综采 一队队长,负责全队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 安全生产责任制没能真正落实到位;在工作面期间未能发现现场 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整。
6.张文财,男,1965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带班下井 期间未能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未到综采一队作(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业的 11 -3#层 84202 综采工作面检查巡视,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 
7.白祖勋,男,1966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生产调度室主任,负责采掘队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综采一队的 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职工教育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8.刘强,男,1984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安 监处处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管和安全培训工作。对安检工教育培 训不够,管理不严,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9.李勇,男,1965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生 产矿长,负责矿井生产调度工作。对综采一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 督管理不力,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10.付新刚,男,1966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安全矿长,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安全 管理不严不细,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1.王新贵,男,1990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总经理(2020 年 6 月 5 日任职),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职工和干部安全思想教育不 够,对综采一队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12.石玉,男,1965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董 事长,负责矿井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对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迟报负 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 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处上一年年 收入60%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肆仟肆佰贰拾肆元(¥74,424.00)整。
(三)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第四条第(二) 项 ②的规定,对吴官屯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 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款 ③的规定,暂扣吴官屯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吴官屯矿发生一起一般顶板责任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 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官屯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整。
4.吴官屯矿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依据《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官屯矿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整。
八、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吴官屯矿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 作业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人员要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大对现场作业人员“三违”行为的检查、惩处力度,保(微信挖煤人的微生活)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坚决杜绝违章作业。 
(二)吴官屯矿要强化对各岗位操作人员尤其是班组长、安 检员等一线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环境下职工的安 全风险和隐患辨识能力,消除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切实提高自 保、互保、联保的意识和能力;矿领导带班下井期间要紧盯爆破 作业、过地质构造带关键节点,安排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作业时要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等周边环境是否安全,严格执行 “敲帮问顶”制度。 
(三)吴官屯矿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办矿意识,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严禁迟报。

(以上内容来源于挖煤人的微生活,版权属于原作者及网站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处理)

你觉得这篇文章怎么样?

00
新闻资讯单位简介业务介绍党务公开客户服务下载专区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