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 “9·28”一般顶板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9 月 28 日 22 时 48 分,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王封煤业”)井下三采区回风大巷绞车硐室开口处 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50.63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经请示山西煤 矿安全监察局同意,2020 年 9 月 30 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组织太原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能源局、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了王封煤业“9·28”一般顶板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太原市监察委员会 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领导组、技术组、综合管理组,并聘 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 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及报告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太原东山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煤电集团”) 是太原市地方国有企业,由太原市国资委出资成立,现有四座生产矿井,分别为李家楼、东峰、王封、五龙煤业,一座建设矿井 为东兴煤业,所属五座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总计 420 万吨/年。其 他子公司有东祥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顺德仁公司、煤机制造厂、 智恒成科技公司、太原市煤矿三级培训中心等。东山煤电集团设 置有安全监督管理处、生产(建设)技术处、地质测量处、机电 运输处、通风处及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在册人数 3776 人,各 专业技术人员 660 人,安全管理人员 260 人。营业执照证号:91140100051987****,有效期:2012 年 8 月 24 日至 2032 年 8 月 21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晋)MK 安许证字〔2020〕DQ***** **,有效期:2020 年 05 月 18 日至 2023 年 05 月 17 日。王封煤业是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 公室《关于太原市国资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 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47 号文)批准的单独保留矿井, 地方国有煤矿,是东山煤电集团全资子公司,位于太原市万柏林 区王封乡王封村。王封煤业于 2010 年 12 月 27 日正式开工建设, 2017 年 5 月 12 日建成投产,并取得相关证照,事故发生时矿井 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王封煤业安全管理机构齐全,矿级领导机构中,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另有安全、生产、机电、经营四名 副总经理以及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和通风助理。下设一个综采 队,一个掘进队,另有通风队、机运队、探水队,共五个生产作 业队组,并设有通风部、安全部、机电运输部、地质测量部、生 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应急救援中心及行政管理、后勤管理 等 14 个部门。
9 月 28 日 14 时 30 分许,王封煤业掘进队跟班副队长梁某兴主持中班(16:00 至 24:00)班前会,参会人员有班长王某勤、 工人王某安、王某九、李某堂、卫某学及电工王某魁,当班安排 三采区回风大巷 3-1 #交岔点及绞车硐室开口处作业任务,包括支 设木点柱、起底、清渣、回撤棚腿等工作。 15 时 30 分许,中班 7 人开始入井,行至回风大巷与 9203 回风顺槽交叉口处附近碰见早班(08:00-16:00)跟班副队长张 某明,张某明向梁某兴简要说明了作业地点情况,并告知梁某兴 中班接着架设未完成的抬棚,同时要支设木点柱加强支护,另外 3 #联巷刮板输送机断链需要修理。16 时许,梁某兴等 7 人到达作 业地点,梁某兴和王某魁二人先修理刮板输送机,王某勤和王某 安负责架设早班未完成的抬棚,王某九、李某堂、卫某学起底清 渣。王某勤和王某安支设完抬棚第二根柱腿后,王某勤开始和王 某九一同清渣,位置约在第 9 架至 10 架工字钢棚间,王某安一 人在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附近清渣,并负责开停刮板输送机。 17 时许,安检工宁某田到达作业地点,见抬棚已架设完毕, 李某堂、卫某学正在抬棚下打木点柱,随后开始安全检查。 20 时许,梁某兴修理完两部刮板输送机后进入三采区回风 大巷同王某勤、王某九一同起底清渣,安检工宁某田离开,前往 9201 备用工作面检查。此时,李某堂与卫某学已支设完抬棚梁 下 4 根木点柱,开始支设第 5 架梯形棚木点柱,至 22 时许,二 人相继支设完第 5、6 架梯形棚木点柱。支设第 7 架梯形棚木点 柱时,由于该架梯形棚紧靠原有 U 型钢棚,U 型钢棚腿上端弯曲 部分影响木点柱支设,需要先拆除该架 U 型钢棚腿。李某堂、卫某学二人使用风镐凿了会儿 U 型钢棚腿周围底板后发现底板坚 硬,作业困难,于是卫某学取来手拉葫芦吊挂在抬棚梁上,回撤 棚腿。22 时 30 分许,电工王某魁离开该作业地点,梁某兴进入三 采区回风大巷清渣作业点以里,吊挂掉在底板上的风筒传感器线 缆,王某勤出去通知王某安启动刮板输送机。
核查人员于 13 时 30 分到达王封煤业,在核查过程中矿方承 认:28 日 22 时 48 分,井下三采区回风大巷绞车硐室开口处发 生一起顶板事故,5 人被困,井下目前仍在抢险救援中。15 时, 矿方启动事故信息上报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太原监察分局及 政府有关部门。王封煤业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 上报,属瞒报 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困的梁某兴、王某九、王某勤经自救互救脱 险,伤势较轻的梁某兴、王某九又将附近被压的李某堂救出,四 人挤在相对安全的掘进机右侧履带旁等待救援。事故地点倒下来 的梯形棚梁和左帮棚腿形成三角形通道,位于巷道左帮底部,但 从该通道口往外约 2m 处堵塞,无法逃生。2020 年 9 月 28 日 23 时,刘某旺、金某和刘某江三人到达 调度室,简单商议后决定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刘某旺在调度室指 挥,刘某江和金某入井组织抢险救援。东山煤电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某计接到事故报告后,召集王某 亮、王某强、郭某宏于 9 月 29 日 13 时 30 分许赶到王封煤业, 协助指挥抢险救援。煤矿发生事故后,现场救援人员在事故范围内使用单体支柱 等加强支护,同时用铁锹等工具小心排渣,防止误伤被困人员。2020 年 9 月 29 日 15 时 10 分左右接到事故报告后,太原市 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 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太原市政府“9·28”王封煤业事故抢险 指挥部。太原市矿山救护队一行 16 人应招赶赴现场救援,并启 动《太原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服务保障联动机制》,于 15 时 28 分左右向西山煤电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发出事故召请,16 时 32 分 左右西山煤电集团矿山救护大队一个小队到达王封煤业副井口 待命。事故发生时现场共有7人作业(冒落区以外2人已自行升井、 冒落区及附近 5 人被困)。9 月 29 日 15 时 45 分,被困的梁某 兴从掘进机底部缝隙看到洞口内有灯光照进来,并听见外面人员 呼喊,随即爬过去用灯光向外照并呼救。在和营救人员取得了联 系后,梁某兴和王某九将受伤的王某勤扶到通道口,接着王某勤、 梁某兴、王某九依次爬了出去,救援人员将三人抬送升井,送往 西山煤电职工总医院进行救治。李某堂被救出升井后,经 120 医 务人员确认死亡。最后一名被困矿工的搜索工作成了此次救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同时由于受井下现场环境限制,一度影响救援 进程:一是在冒落区支护风险高,8#煤层直接顶属石灰岩,破碎 过程中振动造成周边碎石掉落,随时威胁现场工人及救护队员生 命安全;二是冒落区支护难度大,由于事故地点断面大,冒落区 高达 7m;三是安全工作范围小,事故地点能够容纳的现场作业 人员少,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循环作业。经调整救援方案,采用小 断面 U 型棚掩护推进的方式进行,U 型钢棚上部铺设 4 根工字钢 梁作为前探支护,两帮及顶部挂圆木进行二次支护,截止救援结 束,共架设 U 型钢棚 5 架、木棚 1 架,累计推进 6.4m。10 月 2 日 15 时 45 分许救援人员发现最后一名遇难矿工, 在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现场指挥下于19时25分许将遇难矿工清理 出冒落区,19 时 49 分许将其抬至地面,经 120 最终确认死亡。 此次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累计出动指战员 77 人次,出动车 辆 15 台次,累计救援时间 78 小时。本次事故抢险救援响应比较及时,抢险救援方案合理,措施 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王封煤业 8 #、9 #煤层距离较近,层间距平均 0.75m,属易破 碎的砂质泥岩,8 #煤层为刀柱式采煤工艺形成的采空区,造成沿9 #煤掘进的三采区回风大巷顶板破碎,主动支护效果差,依靠架 棚被动支护,是物的不安全因素。 现场作业人员在回撤 U 型钢棚腿时,在右帮抬棚上违章吊 挂手拉葫芦进行作业,抬棚与 U 型钢棚腿横向距离约 500mm, 手拉葫芦上下悬挂点连线与巷道垂线夹角约 20°,产生侧向拉 力造成抬棚失稳倾倒,进而引发架设在抬棚上的 12 #工字钢梯形 对棚棚梁垮落,致使该处支护失效,顶板冒落造成事故。王封煤业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低,自保互保意识差, 煤矿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采区回风大巷替棚作业点 安全风险管控不力,带班副队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 员违章作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已采用房柱式采煤工艺采空 的 8 #煤层所形成的复杂地质条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安排专 职安检工对三采区回风大巷替棚及绞车硐室开口作业进行盯守, 入井带班领导未对该作业区域巡查,是造成事故管理方面的主要 原因。本次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规定统计,事故共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 350.63 万元。王封煤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 严,对新入职员工培训流于形式,出入井管理混乱,当班入井人 员有 10 人未佩带定位卡,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现场安全管理 松懈,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实不细。东山煤电集团未认真履行主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王 封煤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劳动组织管理松散,安全监督检查不到 位,人员入井管理混乱等问题认识不清;对王封煤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不力。对王封煤业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 察,对王封煤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力。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使用手拉葫芦挂在抬棚梁上拉移回撤原U 钢棚腿,侧向拉力拉垮抬棚,引发抬棚上的 6 架棚梁垮落,致使 顶板冒落,造成事故。
1.卫某学,男,1971 年 9 月出生,群众,小学学历,事故 当班支护工,负责当班支护作业。违章使用手拉葫芦挂在抬棚梁 上拉移回撤原巷道支护的 U 钢棚腿,侧向拉力拉垮抬棚,引发抬 棚上的 6 架棚梁垮落,致使顶板冒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2.李某堂,男,1977 年 7 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事故 当班支护工,负责当班支护作业。违章协助卫某学使用手拉葫芦 挂在抬棚梁上拉移回撤原巷道支护的 U 钢棚腿,侧向拉力拉垮抬 棚,引发抬棚上的 6 架棚梁垮落,致使顶板冒落。对事故发生负 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 3.梁某兴,男,1987 年 1 月生,群众,初中学历,事故当 班掘进队跟班副队长,负责当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班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制止卫某学、李某堂使用 手拉葫芦拆除棚腿。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4.王某勤,男,1970 年 12 月出生,群众,小学学历,事故 当班班长,负责协助跟班副队长开展工作及安全确认。对当班支 护工违章作业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处分。5.宁某田,男,1966 年 9 月出生,群众,中专学历,事故 当班安全检查工,负责 28 日中班三采区回风大巷作业地点安全 巡检工作。事故当班提前离开作业地点,未能发现作业人员违章 作业并加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其安全检查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整。 6.贾某乐,男,1986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掘进队队长,全面负责掘进队安全管理工作,是掘进队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安排 7 名新招录人员独立在三采区回风大巷绞车硐 室开口处作业,未严格执行师带徒协议规定,对现场作业人员日 常工作行为缺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其掘进队队长职务处分。7.赵某雷,男,1976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安全部副部长,负责井口检身及人员出入井管理。王封煤业人员 出入井管理混乱,当班入井作业人员中 10 人未佩带定位卡,事 故发生后不能及时提供被困人员准确名单。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 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8.张某斌,男,1968 年 4 月出生,群众,大专学历,安全 部副部长,负责井下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和安检工日常管理工作。对三采区回风大巷作业区域危险性重视不够,未安排专职安检工 盯守,督促安检工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 9.申某,男,1985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机 电副总工程师兼机运部部长,事故当班带班领导。未对三采区回 风大巷作业地点进行巡查检查,未正确履行跟班领导职责。对事 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其机电副总工程师兼机运部部长职务 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赵某,男,1989 年 7 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工程师,主持生产技术部工作。编制的《3-1#交岔点 及绞车硐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明确、不具体、作业指导性差, 对现场作业人指导不足,对技术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不力。对 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11.张某,男,1987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部日常管理工作。对三采区回风大巷作业 地点监督检查不细,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足,对安检工履行安全 检查职责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整。 12.杨某欢,男,1984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人事企管部部长,负责员工招聘、合同签订。未有效监督掘进队 履行师带徒协议,致使 28 日中班 7 名新招录人员独立作业。对 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8000 元整。13.程某贵,男,1973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调度室主任,负责协调各部门、作业队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工作、零星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三采区回风大巷作业区域危险 性认识不清、重视程度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14.金某,1976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生产副 总经理,分管人事培训和掘进队组。对三采区回风大巷作业区域 安全风险重视不够,对掘进队组存在的新工人独立上岗作业风险 认识不清,安全风险管控不力,得知事故发生后未按岗位职责上 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其生产副总经理职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由所 在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刘某江,1967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总工 程师,负责全矿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当天值班矿领导,全面负责 值班期间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对当班井下采掘作业情况了解 不全面,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于形式,得知事故发生后未按岗位 职责上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主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其总工程师职务处分;依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由所在 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6.宋某文,男,1969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督促安全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力,对三采区回风大巷作 业区域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清、重视不够,监督各部门和队组开 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不足,得知事故发生后未按岗位职责上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17.侯某雷,1964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认识不清,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 对各级员工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教育工作不到位,得知事故发生 后未按岗位职责上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 负重要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 规定,由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8.刘某旺,1967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王封 煤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王封煤业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是王封煤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王封煤业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对矿井存在的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松懈等问题认识不清、采取措施不力,未 有效履行岗位职责。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在核查人员到矿 核查时才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 报负直接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其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处 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由所在党组织给予撤销其党委书记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 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两项合并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 8.8527 万 元整;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 发〔2019〕47 号)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记 12 分,自受处 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19.薛某,1989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东山煤 电集团“五人小组”组长,负有王封煤业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对 王封煤业三采区回风大巷替棚及开口作业风险分析研判不准,重 视不够,履职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杨某忠,1972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东山煤电集团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王封煤业挂牌责任人,负责安监 处日常工作。对王封煤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培训等工作 检查不到位,对王封煤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够。 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1.廉某军,1971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东山 煤电集团总工程师,王封煤业挂牌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对王封煤 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对王封煤业技术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有 效履行挂牌责任人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2.王某强,1968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东山 煤电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工作;对三采区回风大巷 替棚及绞车硐室开口作业重视不够,对王封煤业采掘作业活动监 督指导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郭某宏,1968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东山 煤电集团安全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王封煤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9 月份未对王封煤业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4.王某亮,1967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东山 煤电集团总经理,负责东山煤电集团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 王封煤业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未采取 有效措施,督促王封煤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不力。对事 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5.张某计,1967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东 山煤电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全面负责东山煤电集团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对王封煤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 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王封煤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不力,接到王封煤业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上报。对事故发生负重 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26.安某,1981 年 12 月出生,群众,本科学历,太原市煤 矿安全监督五人小组第一组组长,履行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并对所负责的煤矿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包保责任制。对王封煤业日 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王封煤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1.王封煤业井下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 2 人,直接经济损 失 350.63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封煤业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 的行政处罚;2.王封煤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王封 煤业罚款人民币 150 万元的行政处罚;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 款之规定,建议暂扣王封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 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第四条 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王封煤业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 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5.东山煤电集团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向太原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书面检查。东山煤电集团和王封煤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 全生产相关规定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 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主 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有效 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提 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架棚支护巷道在开口、贯通、刷扩断面、巷道维护时, 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回、敲帮问顶制度,必须制定详细完备的安 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严禁生拉硬拽等野蛮操作。 (二)进一步加大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升对现场作业 风险管控能力,增强职工遵章守纪和自保互保意识,杜绝违章作 业行为。(三)对矿井各大系统、各作业区域及各生产环节进行深入 细致的风险分析研判,准确分析各生产作业环节中存在的变化因 素和致灾因素,积极推进“双预控”机制构建,确保安全风险可 防可控。 (四)切实加强技术力量体系建设,细化规程措施编制,严 格规程措施审批,加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贯彻,确 保每一名职工掌握工艺过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进一步加强对现场 作业人员监督指导,认真履职尽责,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五)进一步强化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自 主保安意识和风险隐患辨识能力,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超前分析 研判作业区域风险隐患,安排有经验的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并加 大对危险作业区域巡查检查力度,杜绝事故发生。 (六)切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人员出入井管理,配齐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杜绝冒险蛮 干行为。 (七)东山煤电集团和王封煤业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 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要求,杜绝迟报、瞒报、谎报、漏 报事故行为发生。 (八)太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次事故组织全市煤 矿企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企业风险点预控和岗位风 险防控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 (九)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太原市 东山煤电集团及其所属王封煤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 查研究制定严密的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扭转东 山煤电集团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在东山煤电集团恢复生产后要指 导督促东山煤电集团加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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