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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39号)要求,各有关地区组织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和专项监管监察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形成了分析报告,总结了各地的工作经验,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持续深化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现将《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及专项监管监察情况分析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地区深入分析本地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深层次原因,加强对冲击地压矿井的监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抓好问题隐患整改,有效提高冲击地压矿井的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冲击地压事故发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近年来,我国冲击地压矿井数量呈增长趋势。为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安委〔2020〕6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39号),部署开展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和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根据上述通知要求,2020年9月至12月,山东、陕西等13个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省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及专项监管监察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目前,全国共有冲击地压矿井138处(含2处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分布在山东、陕西、内蒙古、黑龙江、甘肃、辽宁、新疆、江苏、山西、吉林、河南、河北、江西等13个省(区)。截至2020年11月底,12个省(区)已组织开展并完成了安全论证工作,对有冲击地压灾害的119处矿井,提出了分类处置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委托鄂尔多斯市对辖区内冲击地压矿井进行了安全论证,因效果不理想,目前正在组织专家重新开展安全论证。经论证,在119处有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中,118处具备冲击地压灾害防治能力,其中47处矿井需核减产能1316万吨/年,具体为:黑龙江省6处矿井、核减产能220万吨/年,山东省29处矿井、核减产能631万吨/年,陕西省9处矿井、核减产能330万吨/年,河北省1处矿井、核减产能90万吨/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处矿井、核减产能15万吨/年;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矿业公司南山煤矿不具备冲击地压灾害防治能力,2020年底前已淘汰退出。
截至2020年12月中旬,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共对正常生产建设的133处冲击地压矿井开展安全检查138矿次,下达执法文书745份,查处一般隐患1242条,行政处罚100次,罚款745.8万元,责令停止使用设备16台(套)、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28处、停产整顿煤矿6处,有力地促进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2020年全国共发生煤矿冲击地压事故1起,死亡4人,同比减少1起、12人。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谋划。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作为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列入执法计划,并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研究制定专项监管监察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时间、对象,细化了重点检查内容和相关工作要求。辽宁、甘肃省在国家局下发通知前提前安排了专项监管监察工作。山东省将2处按冲击地压管理矿井也纳入专项监管监察范围。江苏省将智能化开采建设情况纳入专项监管监察范围。陕西省将冲击地压矿井灾害防治顶层设计进展情况纳入专项监管监察范围。
(二)坚持问题导向,提前分析研判。部分省(区)在开展专项监管监察前,提前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做到有的放矢。辽宁省组织有关人员逐矿分析矿井自查自改报告,并结合以往监管监察情况,提前分析研判矿井在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中的风险点。河南省坚持问题导向,在每次执法前,执法组均对矿井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分析矿井可能存在的问题,确定检查重点、关键环节和关键地点,编制针对性的现场检查方案。黑龙江省为准确掌握全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现状,在开展专项监管监察前,聘请4名省外专家对全省13处冲击地压矿井开展专题调研检查。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前期冲击地压专家“会诊”意见,结合煤矿地质状况、鉴定情况、开拓布局、开采状况等情况,提前分析预判矿井存在主要风险。
(三)坚持监察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提升煤矿企业冲击地压防治水平。部分省(区)在开展监管监察执法的同时,对煤矿企业开展培训、法规宣贯、抽查考试等,着力提高煤矿企业对冲击地压的认识和防治水平。辽宁、江苏省结合“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加强法规宣贯,坚持“逢查必考”。甘肃省注重解决实际,手教面谈“解难题”,组织专家举办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题培训会。河南省注重执法监察中的引导、服务、执法,将安全警示教育、抽查考试、签订安全诚信承诺书、张贴《有奖举报告知书》等方式融入其中,开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宣贯和冲击地压防治相关规定解读活动,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区域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矿井没有对保护层开采的保护范围进行论证;没有确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二是部分矿井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有差距,尤其在开拓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区段煤柱留设等方面存在问题。三是部分矿井上覆煤柱留设不合理,下层煤开采过程中易导致应力集中,冲击风险较高。四是部分矿井采场布置发生变更后未及时修订冲击地压评价报告,调整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五是部分矿井没有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27条规定,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安全距离。
(二)局部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隐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如卸压孔、监测孔达不到设计深度;监测系统安装不规范,应力计埋深不符合要求;微震探头顶底不分、横放等。二是针对坚硬顶板和构造等引起的冲击地压主因,采取的区域措施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三是部分矿井掘进工作面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没有采取局部防冲及监测措施。四是部分矿井局部防冲措施参数选择不合理、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大孔径卸压钻孔位置与防冲设计不符。
(三)监测监控预警有差距。一是部分矿井采掘工作面测点偏少,不能形成包围控制。如陕西省招贤煤矿1305工作面微震监测系统仅安装4个微震监测传感器,不能覆盖该工作面。二是监测预警分析不到位。如黑龙江省城山煤矿对3B#层右一回采工作面局部监测明确了每周至少对工作面上下巷进行监测2次的要求,但实际每次仅对单巷进行监测。三是部分矿井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方面存在偏差,现场操作不符合防冲设计、措施及国家标准等规定。四是有的矿井顶板事件的弹性波或脉冲波全部通过采空区到达测点,事件定量分析精度差。
(四)安全技术管理有差距。一是防冲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如有的煤矿防冲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没有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防冲队伍多与其他队伍合编。二是未按规定开展鉴定评价。如黑龙江省新安煤矿部分采煤工作面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三是防冲制度建设有差距。如黑龙江省富力煤矿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执行不严格,掘进工作面未明确最大日进尺、班进尺,平均日进尺、班进尺等内容。四是技术人才短缺,培训不到位。目前大多数冲击地压矿井尤其是新增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人员短缺,技术水平不高,缺乏系统培训,不能满足冲击地压防治需求。
(五)现场管理有差距。一是措施执行有差距。如个别矿井采用顶板预裂爆破作业时,装药量未严格按照设计执行。二是顶板支护不合理。如陕西省亭南、麟北煤矿选用φ20×2400(2200)mm规格锚杆,不符合《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要求。三是物料未采取固定措施。部分矿井采掘工作面的设备、锚索物料、管路等刚性物料未按要求进行固定。四是进入危险区域未穿戴防护用品。如陕西省亭南煤矿进入208运输顺槽区域的人员未穿防冲服。五是限员管理有差距。如部分煤矿存在超员、限员范围不合理、未设置防冲限员管理站、人员准入制度不健全等现象。
(一)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要求,冲击地压灾害严重地区要积极推动出台冲击地压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用法治手段强化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冲击地压重大安全风险。
(二)严格落实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0〕1号),推动煤矿企业建立煤矿“零冲击”目标管理制度,强化冲击地压防治现场管理和监测预警。要加大对示范矿井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典型矿井,研究试验和推广适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示范矿井建设。
(三)督促煤矿企业抓好问题隐患整改。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用好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成果,对专项监管监察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督促煤矿企业建立整改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逐一对账销号。要深入分析问题隐患背后的深层原因,研究治本之策,完善相关制度,推动煤矿企业从源头上强化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四)常态化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坚持问题导向,提前分析研判,定期组织开展冲击地压专项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经常性开展自检自改。要坚持监察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组织专家对冲击地压矿井开展业务培训、法规宣贯、业务指导,提升煤矿企业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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