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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西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关联事项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05-28 人气:9338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关联事项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自然资发〔2021〕8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山西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关联事项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第3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采矿权审批登记关联事项合并办理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落实“多审合一”,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持续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采矿权审批登记关联事项合并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新发展理念统领发展全局,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以更好更快更实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为出发点,采矿权审批登记实行“关联事项一并申请,并行审查一次办结”模式,进一步简化申报资料,优化办理流程,深度整合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合关联审批登记事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办理流程,压减申报资料等措施,对采矿权转让、采矿权变更、采矿权延续等关联事项实现一次申报、合并审批登记,进一步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适用范围

(一)转让人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时,受让人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及其他变更登记。

(二)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及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三)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申请人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未能提供采矿许可证原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其门户网站公告作废声明满10个工作日后,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四)经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组核准保留且已完成后续工作,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六)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采矿许可证补领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四、办理时限

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及划定矿区范围等事项单独办理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合并办理后办理时限仍为10个工作日。

采矿许可证补领和采矿权延续单独办理时限分别为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合并办理后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五、申报资料

申请人需根据所申请事项按照附件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

六、审批方式

(一)分类申请,一并申报。企业按所需办理事项,分别提出申请,一并申报,一个流程一次性办理;对合并办理事项,整合优化申请表,梳理申报材料,形成申报目录清单,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合并事项办理服务指南,将申请条件、办理类型、办理时限、申报资料、法律依据等统一纳入指南,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示。

(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合并事项要做到一窗受理,接件窗口按相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其中任一事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合并事项均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同步审批,并行办理。涉及的相关处室局(科室股)根据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会签意见,会签不同意的须说明理由。合并办理事项中任一事项未通过审查的,合并的各事项均不予通过。

(四)三级联办,合并发证。申请人通过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窗口进行申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件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上报审查意见。合并事项批复后,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核发采矿许可证。

七、审查要求

根据晋自然资党发〔2019〕93号通知确定合并办理后的会签处室局(科室股)和审查流程,做到“会签部门不减少、审查要点不遗漏、审批标准不降低”。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1.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2.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登记

      3.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

裁定给他人的)

      4.划定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仅限未完成非煤资源整

合的矿山)

      5.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

      6.采矿权补证+延续登记


附件1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未列入异常名录。

(三)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四)受让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五)申请人应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布)规定的条件。

(六)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二、办理类型

转让人办理采矿权转让登记时,受让人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及其他变更登记。

三、申报资料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及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及其他变更的审查意见。

(二)转让人转让书面申请及转让合同(属国有矿山企业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受让人变更书面申请、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四)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出具)。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确认书(评估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者需提供。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出让收益缴纳合同书和相关票据凭证复印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使用费等费用的证明材料;未全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受让人与原出让收益缴纳合同签订机关重新签订的出让收益合同。

(七)需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供变更后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经纬度、直角坐标3度、6度共3套,含会签使用的电子文本文件);属扩大矿区范围的还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出让合同。

(八)需地下开采变更露天开采的,提供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六、特别告知

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七、公告通知

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补正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告。

八、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附件2

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未列入异常名录。

(三)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四)采矿权人,受让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五)申请人应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公布)规定的条件。

(六)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变更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采矿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有剩余可采资源储量,需要继续采矿的。

(八)未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

二、办理类型

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转让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三、申报资料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转让后变更采矿权人及其他变更,同时办理采矿权延续的审查意见。

(二)转让人转让书面申请及转让合同(属国有矿山企业的,应当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非油气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受让人变更及延续书面申请、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及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延续、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电子报盘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四)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出具)。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六)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结果确认书(评估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者需提供。缴款方式为分期缴纳的,应提交出让收益缴纳合同书和相关票据凭证复印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使用费等费用的证明材料;未全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受让人与原出让收益缴纳合同签订机关重新签订的出让收益合同。

(七)需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供变更后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经纬度、直角坐标3度、6度共3套,含会签使用的电子文本文件);属扩大矿区范围的还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出让合同。

(八)需地下开采变更露天开采的,提供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六、特别告知

采矿权抵押备案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采矿权不得转让。

七、公告通知

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补正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告。

八、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附件3

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

或裁定给他人的)

 

一、申请条件

(一)未列入异常名录。

(二)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三)未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有剩余可采资源储量,需要继续采矿的。

二、办理类型

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申请人可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三、申报资料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变更及延续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变更及延续书面申请、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扫描件并加盖申请人企业公章);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五)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

(六)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仅变更采矿权人的无需提供)

(七)需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供变更后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经纬度、直角坐标3度、6度共3套,含会签使用的电子文本文件)。

(八)需地下开采变更露天开采的,提供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六、特别告知

无法提供采矿许可证原件的,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公告原采矿许可证作废,公告期满无异议后,予以继续办理。

七、公告通知

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补正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告。

八、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附件4

划定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仅限未完成非煤资源整合的矿山)

 

一、申请条件

(一)非煤资源整合方案已核准的。

(二)未列入异常名录。

(三)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二、办理类型

经省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组核准保留且已完成后续工作,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申报资料

(一)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及矿区范围变更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五)明晰产权的文件(已领取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采矿许可证,且在进一步整合中不涉及采矿权转让的单独保留矿山不需提交)。明晰产权文件中应载明新、旧采矿权人和矿山企业名称,原投资人、投资比例和现投资人、投资比例。

(六)涉及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的,还需提交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转让的审查意见,国有矿山企业还需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文件。

(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八)变更后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经纬度、直角坐标3度、6度共3套,含会签使用的电子文本文件)。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六、公告通知

办理结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告并电话通知申请人。

七、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八、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

《关于非煤矿产资源进一步开发整合采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2〕83号)


 

附件5

采矿权变更+延续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一)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满有剩余可采资源储量,需要继续采矿的;

(二)未列入异常名录;

(三)未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四)未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

二、办理类型

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三、申报资料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变更及延续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变更延续书面申请,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另属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采矿权人的,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已取得划定矿区批复文件、资源整合)。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六)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

(七)需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供变更后矿区范围坐标(2000坐标系经纬度、直角坐标3度、6度共3套,含会签使用的电子文本文件)。

(八)需地下开采变更露天开采的,提供省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六、特别告知

(一)多种变更事项可同时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审批时限的,应一并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

(三)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只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

七、公告通知

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补正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告。

八、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 第十五条

 


附件6

采矿权补证+延续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一)采矿权人依法取得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造成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

(二)有剩余可采资源储量,需要继续采矿的。

(三)未在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采矿权人。

二、办理类型

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申请采矿许可证补领登记的,可以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三、申报资料

(一)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补证及延续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人的补证及延续书面申请、非油气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电子报盘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来办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四)近三年经评审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储量变化量超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的矿山企业提供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五)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情况及相关凭证。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

六、特别告知

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只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

七、公告通知

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及补正通知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告。

八、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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