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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岳煤矿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改造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5-26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审查矿井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请示》(汾太股字〔2020〕81号)收悉。
按照有关规定,我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对《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岳煤矿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改造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太原正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根据专家审查组的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重新编印了《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岳煤矿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改造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版),并经专家组终审同意,形成了《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岳煤矿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改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修改后的《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岳煤矿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改造安全设施设计》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可作为山西汾西太岳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岳煤矿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改造项目(210万吨/年)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的依据。你公司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版)的要求认真组织安全设施建设、施工,确保矿井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同意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利用工业场地已有主斜井、副斜井、回风立井,该项目移交生产时在井田南部风井场地新建南部进风立井和南部回风立井。
三、同意全井田2号煤层由原4个采区调整为5个采区。一采区回采完毕,已封闭,采区范围不变;原二采区划分为二采区和五采区两个采区;以纬线4040068作为三、四采区分界线;二、三采区三条采区巷道施工至调整后的采区边界。
四、同意在二、三采区各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2个综掘工作面,其中二采区装备一个智能化综采工作面,矿井采掘比2:4。
五、同意矿井主斜井、副斜井、南部进风立井进风,现工业场地回风立井(服务二采区)、南部回风立井(服务三采区)回风,实现采区分区式通风。现工业场地回风立井利用现有2台通风机;南部回风立井选用2台FBCDZ№28型、2×560kW矿用隔爆对旋轴流通风机,均1用1备。
六、同意矿井现工业场地已有的瓦斯抽采系统服务于二采区;在南部风井场地新建瓦斯抽采泵站,新建瓦斯抽采系统服务于三采区;回采工作面采用本煤层预抽、上向倾斜穿层钻孔抽采邻近层瓦斯、采空区埋管抽采等瓦斯抽采方法。
七、同意利用已有主排水系统、强排水系统、二采区排水系统;在南部进风立井井底新建南部排水系统,选用3台MD155-30×9型耐磨多级离心泵;在三采区南端新建三采区排水系统,选用3台MD85-45×5型水泵。
八、同意主斜井、二采区胶带下山煤炭运输利用现有带式输送机;南胶带大巷选用一部DTL120/100/2×630型带式输送机、一部DTL120/100/2×160型带式输送机搭接运输。
同意主斜井、二采区胶带下山架空乘人装置利用现有设备;南胶带大巷选用RJKY55型架空乘人装置,电机功率55kW。
同意副斜井、井底车场、东轨道大巷、二采区轨道下山利用现有设备;南轨道大巷选用两部SQ-120/160P型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九、同意利用已有KJ83X(A)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KJ236(A)型井下人员跟踪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KJ219型产量监控系统、RT-EIMS型程控调度通信系统、KT241-F型应急广播系统、KT135型煤矿无线通讯系统;在南部风井场地、三采区等增设分站、传感器、监控、电话等。
十、本次开拓开采及通风系统改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新建南部进、回风立井、调整采区划分、新增三采区生产系统等井上下配套工程。
十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依法组织建设和施工,认真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监测监控工作。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不断完善和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要切实做好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使用等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保障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重视隐伏构造的探测研究,并按照《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留设足够防水煤(岩)柱;探放老空水时要进行效果验证,确保疏干放净;奥灰水防治应当遵循井上与井下治理相结合、区域与局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消除水害威胁,遇重大险情确保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要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遵守煤矿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
(四)矿井建设期间,若发现有威胁矿井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如遇开采地质条件变化或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履行变更手续,经重新审批后方能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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