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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 《意见》提出 《意见》明确 对新立煤炭采矿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时,可将井田范围内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出让给煤矿企业。已设煤炭采矿权发现并探明具备开采条件和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应按照相关规定,征收新增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意见》要求 取得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煤炭矿业权人要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对煤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按要求缴纳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煤与共生矿产统筹开发,应分区域、分阶段采取合理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洗选工艺等,“三率”指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煤炭与煤层气(油气)矿业权重叠区,不向煤炭企业重复配置煤层气矿业权,允许煤炭企业以安全为目的在井下抽采利用煤矿瓦斯。 《意见》明确 全面加强露天煤矿剥离体砂石土矿及煤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中明确具体措施,矿山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出的,应集中堆放、妥善保存,以备后用。新建煤矿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篇章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开采方式,优先提取利用煤矸石中有用矿产,积极推广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 同时,要探索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综合评价新机制,积极鼓励煤炭企业构建统筹开发新模式。在采矿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合资、产业链对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开发共伴生矿产的能力及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税收等激励机制。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郭锋 张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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