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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具体地说,土地复垦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的土地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恢复其可利用状态。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5、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6、法律规定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土地。 1、土地复垦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2、土地复垦质量 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经整治措施后,在地表形态、土壤质量、配套设施和生产力水平方面达到可供持续利用状态的程度。 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 对不同区域损毁土地复垦质量所需达到的基本完成要求进行限定。 4、土地复垦类型区 具有土地损毁类型、土壤类型、气候条件、土地利用特征共性的特定区域和范围。 5、土地损毁 人类生产建设活动或自然灾害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过程。 6、土地挖损 因采矿、挖沙、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等直接损毁,土地原有功能丧失的过程。 7、土地塌陷 因地下开采导致地表沉降、变形,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 8、土地压占 因堆放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表土、施工材料等,造成土地原有功能丧失的过程。 9、土地污染 因生产建设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性状恶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 10、排土场 堆放剥离物的场所。建在露天采场以内的称内排土场,建在露天采场以外的称外排土场。 11、塌陷地 地下开采引起围岩的位移和变形,造成地表下沉、变形和塌陷的场地。 12、废石场 矿山采矿剥离、排弃物的集中堆放的场地。 13、尾矿库 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14、赤泥堆场 铝土矿提取氧化铝后排出赤泥的堆放场地。 依据土地损毁主体、土地损毁方式和生产建设工艺等,将土地损毁类型设置为三级分类。 土地损毁的一级类型包括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二级类型有挖损土地、塌陷土地、压占土地等;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二级分类包括水毁等。在二级分类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三级类型划分 依据地貌单元的一致性和土地复垦方向与工程技术的类似性、气候-土壤-植被地带性规律以及不同性质矿山,尤其是大中型煤矿和金属矿的分布进行土地复垦类型区划分。 土地复垦类型区名采用“大尺度区位或自然地理单元+地貌类型组合(大尺度区位或自然地理单元和优势地面组成物质或岩性)”的方式进行命名。 依据土地复垦类型区划分和命名原则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山丘平原区、黄淮海平原区、长江中下游平原区、东南沿海山地丘陵区、黄土高原区、北方草原区、西南山地丘陵区、中部山地丘陵区、西北干旱区、青藏高原区10个土地复垦类型区。 土地复主体即由谁来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称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一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1)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3)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4)土地复基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6)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7)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土地复垦,是耕地数量保护的措施之一。一般有以下途径: 用地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同时完成。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生产建设要与土地复垦统一规划,复垦设计、生产设计要同时完成。在申请建设用地报告文件和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复垦内容和专门章节,否则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批建设用地。 复垦后的土地,经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复垦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无法确认破坏单位和个人,或原单位撤销的,可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途径、多渠道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可以经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偿出让、转让。 (1)旱地田面坡度不宜超过25°。复垦为水浇地、水田时,地面坡度不宜超过15°。 (2)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4)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林网等)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等标准,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5)3-5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粮食及作物中有 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 (1)地面坡度宜小于25°。 (2)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等)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等标准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边坡宜植被保护,满足《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 术规范》(GB/T16453)要求。 (4)3-5 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果实中有害成份 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 (1)有效土层厚度大于20cm,西部干旱区等生态脆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确无表土时,可采用无 土复垦、岩土风化物复垦和加速风化等措施。 (2)道路等配套设施应满足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林地建设满足《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GB/T18337.4)的要求。 (3)3-5年后,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郁闭度应分别高于0.3、0.3和0.2,西部干旱区等生 态脆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定植密度满足《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要求。 (1)复垦为人工牧草地时地面坡度应小于25°。 (2)有效土层厚度大于 2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配套设施(灌溉、道路)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人工草地建设技术 规程》(NY/T1342)等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4)3-5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牧草有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 (1)损毁土地除复垦为耕地、林地、园地和草地外,其他复垦用途主要包括渔业(含养殖业)、人工水域与公园、建设用地等。 (2)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的复垦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露采场、沉陷土地等用于渔业时水源应充足,塘(池)面积以0.5-1.0hm2为宜,深度以2.5-3m为宜,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以上。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过 20cm;有防止含病源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要求。 ——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水产品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3)用于人工水域与公园时的复垦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露采场、沉陷地等损毁土地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应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水质符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 IV、V 类水域标准。TD/T1036-2013 ——排水、 防洪等设施满足当地标准。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用于建设用地时的复垦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性指标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地基抗震性能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要求。 ——场地基本平整,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场地污染物水平降低至人体可接受的污染风险范围内。 注:不同区域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参见《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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