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部决定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就做好2023年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包括本通知印发之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原采矿权人。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 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已通过具有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是否在适用期内;方案是否按要求报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是否按规定设立基金账户;是否按规定足额计提基金;基金是否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 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修复工作;是否完成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并执行了年度报告制度;关闭矿山是否完成复垦修复并通过验收(已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复垦修复的政策性关闭矿山除外);依法依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增加监测管护等相关监督检查内容。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本通知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象应当全部纳入2023年度“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内业核查应当按照“全覆盖”原则,将本省范围内全部监督检查对象纳入核查范围,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矿业权信息登记系统等,应用遥感影像资料和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比对分析复垦修复责任范围内土地损毁和复垦修复变化情况,初步判断已治理和未治理图斑及面积,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业核查结果(见附件1表格参考样式),作为实地核查的线索。 2.实地核查应当按照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问题被多次投诉举报或处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问题要求整改而未完成整改销号的,直接列入重点实地核查对象,全部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未列入上述重点实地核查对象的,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实地核查对象。其中,对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采矿权,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确定;对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采矿权,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内业核查和实地核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检查结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要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可不列入下一年度实地核查对象。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等针对矿业权人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相关要求、落实工作经费、强化技术指导、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和质量。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实地核查不得完全委托事业单位独立开展。按照随机原则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抽取确定检查人员(同一检查组应同时涵盖行政管理、执法、专业技术三类人员)。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见附件2表格参考样式),同步记录检查影像,做好档案留存。
(三)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强化整改监督,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见附件3)报部。部将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