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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绿色矿山的抽查核查。
——各省(区、市)要选择熟悉绿色矿山标准政策的管理人员、业务支撑人员及专家等,组成核查组,每组3~5人。
——重点核查矿山的合法合规性、矿容矿貌、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生态修复、规范管理等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核查工作结束,要及时完成核查结果处理,督促存在问题的矿山加强整改,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移出名录。
——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及处理工作。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在“回头看”的基础上做好常态化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现部署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名录的绿色矿山,核查比例不低于20%。结合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对露天开采、有问题线索反映、“回头看”提出整改要求的绿色矿山开展重点核查。 二、核查主体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绿色矿山的抽查核查,部将组织经济研究院等单位直接负责部分国家级绿色矿山的核查工作。各地可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等工作,同步部署开展。 三、核查人员 各省(区、市)要选择熟悉绿色矿山标准政策的管理人员、业务支撑人员及专家等,组成核查组,每组3~5人。组长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及以上行政职级。绿色矿山核查数量多的省份,可分组开展核查。 四、核查内容 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及评价指标等要求,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矿山的合法合规性、矿容矿貌、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生态修复、规范管理等绿色矿山建设情况。核查过程要对矿山重点区域(矿容矿貌、开采区、生态修复区等)、重点设备等如实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见附件1),同步记录核查影像,做好档案留存,按省份形成绿色矿山核查报告(见附件2)。 五、核查结果处理 实地核查要对每个矿山给出明确结论,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对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的明确移出结论。核查工作结束,要及时完成核查结果处理,督促存在问题的矿山加强整改,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及时移出名录。 六、时间安排 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及处理工作,并将国家级绿色矿山核查记录表及影像资料、核查报告等报部矿保司。 七、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做好工作安排,及时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抽查核查要求,杜绝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三)核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核查期间不得提出与核查工作无关的要求,服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作业。 电子邮箱:ycsun@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6月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矿山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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