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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切实贯彻到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之中。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 部 分,是 人 类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物 质 基础。 我 国92% 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30%的工农业用水和城乡居民用水来自矿产资源。在采矿过程中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边采边治,对废弃的采矿损毁土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修复,已经成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点任务。 长期以来,我国矿山环境相关统计数据均经由各级政府上报形成,成果的时相一致性、真实性难以评价。为适时获取客观基础数据,自2006年起,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先后启动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多目标遥感调查与监测”“矿山开发遥感调查与监测”“矿山环境遥感监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状况遥感调查与监测”等多项矿山遥感监测项目,建立了矿山开采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要素监测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了遥感调查与监测。 2006年至2014年,围绕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28号公告提出的“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重点矿区”(以下简称“全国重点矿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矿产资源开发热点地区和问题集中区,开展了全国陆域、全国重点矿区两个层次的矿产资源开发状况遥感监测工作。 其中,2006—2010年的工作以全国重 点 矿 区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状 况 遥 感 监 测 为主,2011年以后转为以全国陆域矿产资源开发状况遥感监测为主。2011—2015年的5年间,各年开展的采矿权调查数目分别为155869、94906、88351、 79063和 57726宗,监测矿业权区面积分别为129.23万、67.84 万、35.96万、62.55万 和42.47万km2。 2015年以来,按年度实施了全国矿山环境遥感调查与监测工作。 近年,基本查明了 除 香 港、澳门、台湾3个行政区之外的全国陆域采矿损毁土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地等分布现状,为全国矿山环境管护工作提供了基础数据。 全国采矿损毁土地情况 利用空间分辨率优于2.5m 的 多 光 谱 遥 感 数据,2019年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矿山环境遥感监测,圈定2018年度采矿损毁土地(不含盐湖)361.05万hm2,约占全国陆域面积的0.37%。 其中,挖 损 土 地 (露天采场和取土场等)145.93 万hm2,塌陷土地(塌陷坑、地裂缝)84.45万hm2,压占土地(排土场、废石场、矸石场、尾矿库(含赤泥堆)、矿山建筑等)130.67万hm2。 近年,各省(市、自治区)损毁土地面积(不含盐湖)位 于 前6位 的 分 别 是 山 西 省、内 蒙 古 自 治区、河北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均超过20万hm2,六省区面积之和占全国损毁土地总量的53.78%。 按采矿损毁土地面积占省级行政区总面积的比 例 统 计,位 列 前5位 的 是 山 西 省、山 东省、河北省、北京市、重庆市。 按采矿损毁土地面积从大到小排列的各省(市、自治区)依次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黑龙江省、辽宁省、安徽省、陕西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云南省、河南省、湖北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福建省、贵州省、江苏省、青海省、吉林省、浙江省、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 不同土地损毁类型分布特征 在不同类型损毁土地中,挖损土地面积最大,集中分布在黄河流域(鄂尔多斯、大同、宁武-朔州、胶东)、新疆(东 准 噶 尔、哈 密)、东 北 和 云 贵 高 原 等 地区。 近年,各省(市、自治区)挖损土地面积(不含盐湖)位于前5位的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五省区面积之和占全国挖损土地总量的56.63%。 压占土地面积次之,集中分布在黄河流域(鄂尔多斯、白银、大同、宁武—朔州、峰峰矿区、邢台-邯郸)、东北的南部(鞍山、本溪、朝阳、阜新)和北部(鸡西、鹤岗、七台河)、西藏东部、山东西南部。 近年,各省(市、自治区)压占土地面积(不含盐湖)位于前7位的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山西省、河北省、辽宁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均超过7.5万hm2;七省区面积之和占全国压占土地总量的69.85%。 而塌陷土 地 集 中 分 布 在 山 西 省、河北省、重庆市、安徽省、山东省等采煤大省。2018年度,上述各省市塌陷土地面积均超 过5.5万 hm2;其 次 为 陕 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前5省市面积之和占全国压占土地总量的83.24%。 不同矿种损毁土地分布特征 按矿种统计,(以煤、油页岩等为主的)能源矿山采矿损毁土地总量最大,约135.26万 hm2,占 全 国采矿损毁土地总量的37.46%,主要分布在山西省、河北省、重庆市、安徽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等是目前能源矿山开发强度较大的区域。 其次 为 建 材 及 其 他 非 金 属 矿 山,损 毁 土 地116.99 万 hm2,占 全 国 采 矿 损 毁 土 地 总 量 的32.40%,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 吾 尔 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黑龙江省。再次 为 化 工 原 料 非 金 属 矿 山,损 毁 土 地53.20万hm2,占全国采矿损毁土地总量的14.73%,主要分布在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 治 区、山 东 省、内 蒙 古自治区、山西省。 前3者损毁土地面积总量占全国采矿损毁土地总量的84.60%。其下依次为黑色金属矿山、有色金属矿山、贵重金属矿山、冶金辅助材料非金属矿山、稀有稀土金属矿山、特种非金属矿山。黑色金属矿山损毁土地主要分布在河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金属矿山主要分布在河南省、云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贵重金属矿山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省、山东省,冶金辅助材料非金属矿山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辽宁省、河北省、河南省,稀有稀土金属矿山主要分布在青海省、江西省、广东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特种非金属矿山主要分布在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徽省。矿泉水等其他矿种的损毁土地面积最小。 在建生产矿山、废弃矿山的损毁土地分布特征 按土地利用现状统计,2018年度全国在建生产矿山采矿损毁土地累计134.04万hm2,废弃矿山采矿损毁土地累计227.01万hm2。 各省(市、自治区)在建生产矿山的损毁土地面积(不含盐湖)位于前5位的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山西省,均超过10万 hm2;废弃矿山的损毁土地面积(不含盐湖)位于前5位的分别是山西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黑龙江省,均超过11万hm2。 年度新增采矿损毁土地分布特征 全国新增采矿损毁土地4.81万hm2,涉及159个矿种,累计25574个新增损毁图斑。贵州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的新增损毁图斑数量居于前10位,占图斑总量的62.51%。 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的新增损毁土地面积居于前10位,占全国新增损毁土地面积的72.00%。 煤、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等3类矿产的新增损毁土地面积最 大,三 者 之 和 占 全 国 新 增 损 毁 土 地 面 积 的58%;采场与固体废弃物的新增面积最大,分别达到全国新增损毁土地面积的60%、23%。 全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我国高度重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20 世 纪 中 后 期,我国才开始矿山 复垦实践,多在废石场或闭库的尾矿库上进行简单的平整和覆土绿化;90年代以后初步形成一定的规模,主要对煤矿废弃地、尾矿库等进行植被覆盖等;目前对矿区废弃地的研究主要是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相结合,将废弃矿山开发改造成绿地、工业用地、养殖用地、耕地、旅游景观用地、仓储用地等。 累计恢复治理土地分布特征 全 国 累 计 恢 复 治 理 面 积93.08万hm2,各省(市、自治区)恢复治理土地面积见表1。按恢复治理土地面积从大到小排列的各省(市、自治区)依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河北省、安徽省、云南省、山东省、河南 省、浙 江 省、广 东 省、四 川 省、甘 肃 省、湖 南省、青海省、江苏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江西省、福建省、吉林省、辽宁省、北京市、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 全国恢复治理率(采用“累计恢复治理面积/(采矿损毁土地面积+累计恢复治理面积)”计算)为20.50%。按恢复治理率从大到小排列的各省(市、自治区)依次为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京市、浙江省、天津 市、陕 西 省、青 海 省、广 东 省、四 川 省、江 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湖北省、吉林省、江西省、福建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西藏自治区、河北省、海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黑龙江省、辽宁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年度新增恢复治理土地分布特征 全国新增恢复治理土地6.52万hm2,涉及141个矿种,累计18237个新增损毁图斑。其中,工 程 恢 复 治 理 面 积 5.02 万 hm2,占 总 量 的76.98%;自然恢复面积1.50万hm2,占比23.02%。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新增恢复治理面积分别为1.52万、0.86万、4.14万hm2,面积占比分别为23.24%、13.21%、63.55%。 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省、安徽省、陕西省、河南省、四川省、江西省的新增恢复治理土地面积居于前10位,占全国新增恢复治理土地面积的67.12%。 存在问题与建议 (1)全国累计采矿 损 毁 土 地 面 积 持 续 增 长,须采取有 力 措 施,严 控 增 量、减 少 存 量。近 年 来,全国每年新增采矿损毁土地面积多大于5万hm2,采矿损毁土地分布 零 散,废 石 废 渣 就 近 堆 放,土 地 资源滥用、浪费现象 严 重;多 数 大 中 型 矿 山 采 取 了土地节约集约化 利 用 措 施,内 排 土 场 明 显 增 多,原塌陷土地上的压占土地面积明显增加,全 国 采 矿损毁土 地 面 积 增 速 放 缓。 与 2017 年 度 全 国 采 矿损毁土地面积362.67万 hm2相 比,2018年 度 净 减少1.72万 hm2,首 次 出 现 负 增 长。建 议 进 一 步 优化矿产资 源 规 划,有效控制新增损毁 土地面积增速,强化原有损毁 土 地 的 综 合 利 用;加 强 绿 色 矿 山建设和考核力度,推 进“边 开 采、边 治 理”。应 严格控制自然保护 地、水 源 保 护 地、重 要 城 市 建 成 区等范围内的采矿 活 动,通 过 自 然 资 源“数 量、质 量、生态”三位 一 体 的 总 量 平 衡,减 少 相 关 区 域 的 生 态环境损害;适当控制人口密集区、重要经济区、重要水系区、重要交通干线附近的矿产资源开发规模,通过“损毁面积、修复面积”的合理控制,减少损毁土地面积增量。 (2)全 国 矿 山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进 度 偏 慢,若 在2035年按 时 完 成 227.01 万 hm2的 废 弃 矿 山 治 理任务,矿 山 生 态 修 复 工 作 亟 须 加 强。 2016—2018年度,全国新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土 地面积分别为5.29万、4.43万、6.52万hm2,除2018年 度 外,近几年的全国新增 矿 山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土 地 面 积 均小于新增采矿损 坏 土 地 面 积。 建 议 加 快 推 出 吸 引社会资金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 政策举措,处理好政府、矿 山 企 业、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社 会 投资方等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 关 系,明 确 “责、权、利”,加速 废 弃 矿 山 存 量 面 积 的 治 理;加 大 在 建 生产矿山监管力度,推 动 矿 山 企 业 实 现 采 复 一 体 化、矿山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 (3)正在开展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存在“头痛医头、脚疼治脚”的现象,矿山生态修复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工作宜尽快开展。已经开展/完成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多为形态治理,以消除地质灾害、保证环境安全为主,存在治标不治本、无效治理等现象。 建议开展全国、省域、流域等多个层次的综合评价,划分生态功能自然恢复区、生态功能工程恢复区,为相关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部署提供基础资料;结合区域气候、水文、生态地质条件等,加强矿山环境综合评价,开展治理工作的适宜性、可行性研究,确定重点治理地区、治理目标和验收标准;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生态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做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4)部署的治理工作“政出多门”,检查和验收标准五花八门,建 议 分 类 施 策,加 强 治 理 工 作 的 针 对性,确保相关工作的治理成效。应加强遥感监测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大地方核实相关数据的工作力度,从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权属、责任主体等多个角度进一步完善本底数据,防止治理工程重复部署,防范资金运行风险。 同时,加快制定和颁布不同类型矿山的生态修复技术要求,明确各类矿山采矿损毁土地的治理目标、治 理 任 务 和 治 理 方 法,细 化 矿 山 环境恢复治理土地的验收标准、治理效果评估标准,为相关监管、验收工作提供规程。废弃矿山治理应优先开展治理适宜性、可行性评价工作,要查明矿山所在地区的生态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因矿施治,矿山植被恢复须与土地复垦、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有机结合;矿山环境治理模式应多样化,总体遵照宜农则农、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 要加大正在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监测监管,从水、土、气等多个方面评估治理效果,严把进程质量关、验收关,坚决防 止“治 标 不 治 本”的 面 子 工 程 蒙 混 过 关。应综合考虑气候、地形、水系等条件,开展流域综合治理,不宜“东一榔头西一棒”式的“全面开花”。 (5)近几 年 来,与 矿 山 有 关 的 地 质 灾 害 时 有 发生,应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做好矿区减灾防灾工作。目前开展的采矿损毁土地年度监测,只能发现年际变化,不能反映采矿损毁土地的季度、月度、实时变化。 建议落实“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全链条管理要求,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全流程、全要素遥感监测体系,开展全国矿山环境遥感监测,在重点地区加大监测频 次,为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基 础 数 据。 利用高空间分辨率多光谱遥感数据,开展挖损土地,尤其是傍山型采场的月度监测,对其边坡稳定性开展评估,及时预防和治理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 利用卫星 高 光 谱 遥 感 数 据,开 展 排 土 场、废石堆等压占土地的季度监测,评估其淋滤水的污染情况、矸石场自燃的危害情况。 在建立采空区数据库等工作基础上,利用微波雷达技术,开展塌陷土地的季度监 测,评 估 采 空 塌 陷 区 变 化 趋 势,有 效预防和控制采空区引发大面积冒顶、片帮、地面下沉及山体滑坡等重特大灾害的发生。 结论 (1)通过遥感技术调查手段,查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8年度采矿损毁土地(不含盐湖)共361.05万 hm2。其 中,挖 损 土 地 面 积 最 大,其 次 为压占损毁土地和塌陷损毁土地。 废弃矿山损毁土地占总面积的62.87%。圈定全国新增采矿损毁土地4.81万hm2,主要为煤、建筑用砂、建筑石料用灰岩等3类矿产损毁土地。全国采矿损毁土地面积逐年扩大,宜加强规划,限制增量,减少存量。 (2)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8年度累计矿山环境恢复治 理 面 积 共93.08万 hm2,矿 山 环 境 恢复治理率为20.50%。圈定全国新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6.52万hm2,其中,76.98%为工程恢复治理,23.02%为自然恢复。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效率偏低,建议持续推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加强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利用高空间分辨率遥感数据,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快速查明全国采矿损害土地分布现状及变化情况,宜加强遥感监测成果的转化应用,加大地方核实相关数据的工作力度,从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权属、责任主体等多个角度进一步完善本底数据,防止治理工程重复部署,防范资金运行风险;建议明确相关工作标准,规范相关术语,细化工作内容、指标和工作精度,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和应用服务平台;应用空间分 辨 率 优 于1 m 的 遥 感 数 据,进 一 步查明全国采矿损毁土地本底。 (4)拓展遥感数据源,利用多光谱、高光谱和微波雷达等相协同的遥感技术,开展全国采矿挖损土地、压占土地、塌陷土地、污染土地、恢复治理土地等现状及变化情况遥感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分析和预测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现状及发展趋势、存在问题,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部署、实施、验收评价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做好矿区减灾防灾工作;加快制定和颁布不同类型矿山的生态修复技术要求,开展相关工程进展情况动态监测,为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估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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