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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技术规程》(2021年),历史遗留矿山是指现状废弃,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具体包括:
采矿损毁土地依靠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能够逐步得到恢复,不需进行工程干预。
采取封闭修复场地、拆除废弃设施等措施,消除影响自然恢复的生态胁迫因子。
不允许在修复场地内翻土、取石、搬运、垦殖等人类活动,排除外界干扰,减少对场地的扰动。
依赖场地和周边生态系统自我愈合能力,促进植被再生和生物种群恢复。
采矿损毁土地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消除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隐患,进行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
消除矿山地质安全隐患。
地貌重塑:根据矿山地貌破坏方式与损毁程度,结合矿山周边地貌特点,通过地形重塑、土地整治、重构截排水系统等措施重新塑造一个与周边地貌相协调的新地貌。
土壤重构:在矿山地貌重塑基础上,依靠本地的岩土条件、水热与温湿条件等,充分利用采矿剥离的表土和采矿遗留的废石(渣)、尾矿砂(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通过培肥改良、土层置换、表土覆盖、土层翻转、化学改良、生物修复等措施,重构土壤剖面结构与土壤肥力条件。不同场地的土壤重构可根据场地修复用途确定重构措施。
植被重建: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基础上,依据按照生态系统的生物种群特点,考虑矿山生态重建的植被适宜性、结构布局合理性和物种多样性,合理配置植物种群组成和结构,借助人工支持和诱导,重建与周边生态系统相协调的生态系统,保障植物群落持续稳定。
采矿损毁土地可恢复为耕地等用于农业生产,或恢复为城乡建设用地用于各类建设活动。
矿山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农业空间区域,修复方向优先考虑恢复农业生产功能。
矿山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空间区域,修复方向优先考虑恢复城镇开发利用条件,盘活工矿废弃地利用。
矿山及周边自然生态景观良好或矿山拥有悠久矿业开发历史、珍贵矿业遗迹和丰富矿业文化,可考虑创建矿山主题公园,提升城市生态品质。
(来源:生态修复研习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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