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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重磅】这四大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三定”规定出炉!

日期:2019-10-25 人气:4785

(10月23日),自然资源部官方公布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央编办关于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信息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陕西省政府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自然资源部和陕西省政府依法赋予的职责,驻地西安,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


作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国家基础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急测绘以及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


(二) 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督察执法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根据陕西省政府的授权委托,作为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 负责起草测绘地理信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宣传教育。拟定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权限范围内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四) 负责全省基础测绘管理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省)情调查、监测,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五) 负责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建立和管理。负责全省地方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的审批。组织省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服务,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


(六) 依法管理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负责测绘单位、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全省测绘从业人员测绘作业证管理、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作,与省政府民政部门共同拟订省内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监督管理。


(八) 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承担测绘应急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指导全省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推进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审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


(九) 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审核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协同省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组织协调全省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公益性地图的发布,并定期更新。


(十) 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管理全省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全省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


(十一)   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


(十二)   制定全省测绘科技发展政策,组织省内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人才的培养。归口管理省级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


(十三)   监督、管理全省基础测绘经费,监督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测绘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四)   指导市(地)、县(市、区)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十五)   承办自然资源部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人员编制5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1名),其他工作人员28名。


第四条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印鉴管理、机要档案工作;负责信访、密码、保密、扶贫、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督查督办工作;组织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史志编纂工作,协调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局政策研究、重要文件文稿起草、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局重要会议组织、重要公务活动接待和对外联络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


人员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工作人员5名。


(二)法规与行业管理处。组织起草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和地理信息产业政策,负责全省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市场秩序;承办全省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调查监测处(技术质量监督处)。承担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下达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地理国(省)情监测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测绘质量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测绘仪器检定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全省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负责局组织实施项目的质量管理;负责联络协调省自然资源厅。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国土测绘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安排的国家基础测绘、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拟订省基础测绘规章制度;组织编制省基础测绘规划、专项测绘工程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测绘遥感影像获取与统筹;监管全省民用测绘类航空摄影与遥感;承担国家现代测绘基准建设与维持;负责全省测绘基准建设、管理与维护;指导市县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3名。


(五)地理信息管理处(测绘成果管理处)。负责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承办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负责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审批永久测量标志拆迁,审核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承办自然资源部委托下放地理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处。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研攻关、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工作。拟定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计划,承担外事管理相关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七)财务审计处。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拟定全局财务、审计规章制度;负责全局资金统筹、监管工作;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性经济活动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对经济类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和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八)基建装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局基本建设、装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指导执行。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技术装备投资选项、审核、立项工作及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局基本建设项目、装备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监督指导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招标工作。负责管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月报、年报等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九)人事处。负责管理全局机构、人事、人才与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出国政审及奖惩等工作。拟定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处室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负责测绘职业技能鉴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十)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全局对内宣传工作。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及测绘文化建设。指导全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承办有关党的统战、侨务和对台工作。


人员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十一)纪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承办局纪检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局属单位巡察。


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十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教育管理、走访慰问、来信来访接待,落实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指导局老年社团工作。开展局属单位业务培训。协助家属办理老同志丧葬及善后事宜。编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设备添置计划,管好、用好部门资产和各项经费。做好与离退休相关的年报统计工作。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五条   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央编办关于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信息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作为自然资源部的派出机构,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黑龙江省政府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自然资源部和黑龙江省政府依法赋予的职责,驻地哈尔滨,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


 作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国家基础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急测绘以及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


(二)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督察执法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根据黑龙江省政府的授权委托,作为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贯彻执行地方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研究拟订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机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建立和管理。负责全省地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的审批。组织省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


(五)负责全省基础测绘管理。编制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省级地理国情监测、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负责全省测绘遥感影像获取工作。


(六)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负责测绘活动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承担测绘资质审查。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项目备案,负责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作,并拟订省内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会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测绘成果汇交。负责权限内自然资源管理与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


(九)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拟订全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和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负责测量标志管理和保护,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


(十)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审核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承担公益性地图的发布,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一)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工作,指导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测绘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指导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省级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指导全省市(地)、县(市、区)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十四)承担自然资源部和黑龙江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人员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各1名),其他工作人员23名。


第四条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要文电、信息综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策研究、文稿起草、资料档案、保密保卫、维稳信访、综合协调、新闻宣传、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局重要会议组织、重要公务活动接待和对外联络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法规与行业管理处。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立法协调、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拟定全省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单位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市场秩序;负责促进全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相关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调查监测处(技术质量监督处)。承担自然资源部下达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空间规划实施监测、地理国情监测及其他调查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地理国情监测及权限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等工作。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联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沈阳局。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国土测绘处。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国家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负责拟订省级基础测绘管理规章;组织编制省基础测绘规划、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组织省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负责全省测绘遥感影像获取工作。负责承办全省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工作,指导市县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局测绘安全生产。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五)地理信息管理处(应急测绘保障处)。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承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永久测量标志拆迁的审批;制定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承担公益性地图的编制、发布,并定期更新;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负责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地图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承担测绘应急保障服务工作;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处。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测绘地理信息国际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外事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七)财务审计处。负责拟定财务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管。负责组织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八)基建装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拟订全局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的制度;负责全局基本建设、重大投资专项、重大装备管理;负责局基建装备项目的选项、立项、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施、验收、决算;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九)人事处。负责管理全局机构、人事、人才与教育培训工作。承办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出国政审及奖惩等工作。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十)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局思想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测绘文化建设。指导全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承办有关党的统战、侨务和对台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十一)纪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承担局纪检组日常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局属单位巡察。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十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五条  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央编办关于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信息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四川省政府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自然资源部和四川省政府依法赋予的职责,驻地成都,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


作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国家基础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急测绘以及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


(二)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督察执法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根据四川省政府的授权委托,作为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测绘地理信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查处权限范围内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等工作。


(四)负责全省基础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五)负责全省地方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立的审批。建立和管理全省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组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服务,负责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


(六)依法管理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负责测绘单位、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全省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负责全省测绘从业人员测绘作业证管理,负责全省注册测绘师的执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作,与省政府民政部门共同拟订省内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监督管理。


(八)审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审核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九)负责全省地理信息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依授权为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工作开展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应用。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审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


(十)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处理测绘成果质量争议。负责管理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测绘计量检定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


(十二)研究制定全省测绘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全省重大测绘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省测绘科技进步奖相关工作。归口管理省级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


(十三)指导市(州)、县(市、区)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


(十五)承办自然资源部和四川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人员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各1名),其他工作人员23名。


第四条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网络安全、政务信息、信息公开、督查督办工作。组织机关规章制度及效能建设、政策研究、公务接待、来信来访、新闻宣传、史志编撰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国土测绘处。承担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基础测绘及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负责拟定省基础测绘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编制全省基础测绘规划、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测绘基准建设、管理与维护。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监管全省民用测绘类航空摄影与遥感。指导地方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统计工作。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地理信息管理处(应急测绘保障处)。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全省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负责全省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核省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审核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全省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调查监测处(质量技术监督处)。承担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部下达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承担全省地理国情监测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测绘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制定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设的审批。负责测绘行业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协调处理质量争议。监督指导测绘资质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局组织实施项目的质量管理。组织开展面向测绘行业的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五)行业管理处(法规处)。负责编制地方性测绘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测绘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制定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拟订全省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省测绘活动,组织开展测绘市场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和审批测绘资质行政许可。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测绘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处。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重大科研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奖励工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拟定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计划,承担外事管理相关工作及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事务。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七)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全局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研究。负责预算资金和有关专项经费的收支和监管。负责全局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定和实施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监管。组织开展对经济类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协助局有关部门建立预算单位项目库,申报项目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负责局财务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审、上报、批复。负责局属单位对外投资审批(审核)、上报和监管,协助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各类重大经济活动论证。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八)基建装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局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局国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和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基建项目的论证、审核、报批、实施、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负责局属单位技术装备的选型、评审及监督管理。负责局重大装备绩效考核管理。负责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统计报告。负责局机关办公设备购置审查、采购与维护。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九)人事处。负责制定实施测绘地理信息人事人才规划、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注册测绘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社团管理。协调、服务、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十)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直属机关党委日常工作。承担全局党的建设工作,分类指导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基层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指导机关支部学习、直属单位中心组理论学习。指导机关支部和局属单位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承担全局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测绘文化建设。负责扶贫和困难党员群众关怀帮扶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其他工作人员1名。


(十一)纪检办公室。协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对全局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负责党章、党内法规的学习、贯彻、维护,组织开展党员纪律教育。负责受理党员群众信访举报、检举、控告,负责违纪案件的核查、审理工作,受理党员申诉。负责局纪检组日常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开展局属单位巡察。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十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宣传贯彻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离退休干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党组织建设,落实走访慰问制度。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协助家属办理局机关离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第五条  四川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央编办关于自然资源部测绘地理信息派出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实行由自然资源部与海南省政府双重领导以自然资源部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自然资源部和海南省政府依法赋予的职责,驻地海口,机构规格为正司局级。


作为自然资源部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地理信息的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授权或委托,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国家基础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急测绘以及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实施。


(二)承担并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部部署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监测、地理国情监测等工作,为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防灾减灾、督察执法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


根据海南省政府的授权委托,作为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负责拟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法规和规章,负责行政执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组织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组织实施海南省级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卫星导航定位服务基准站网、似大地水准面精化等省级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的建设。为省大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更新、共享及社会化应用服务。负责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的统筹和获取,以及省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制和地理信息更新等工作。


(六)指导和组织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成果推广转化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订。


(七)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调查、核查、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等地理信息技术支撑与保障工作。负责为省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提供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海南省海洋测绘等工作。


(八)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承担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质量、计量、资质与信用、安全保密、测量标志、安全生产、独立坐标系、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以及地图编制、审核、登载等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和发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


(九)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人才工作,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十)指导市、县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十一)完成自然资源部和海南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人员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工程师、机关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各1名)。其他工作人员16名。


第四条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内日常公务运转。负责工作制度制定、党组会等会议记录、会务安排,负责机要文电和公文档案管理、综合协调、督查督办、政务信息、维稳信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重要接待,指导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国土测绘处。负责自然资源部下达的基础测绘项目、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负责拟定省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测绘基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独立坐标系统的监督管理、系统维护和建设工作。监督管理省域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航天遥感工作。负责全省数字时空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组织实施海洋测绘、海岛(礁)测绘、界线测绘、工程测量、水下测量等相关工作。负责测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地理信息管理处。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拟订本省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承担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涉密测绘成果对外提供使用审批。负责全省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承担公益性地图的编制、发布、并定期更新;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审核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指导监督省地籍测绘工作。承担全省地理信息和自然资源相关成果的汇交、共享和发布。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军民融合及深度发展的相关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协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地理信息监测处(应急测绘保障处)。承担全国或区域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监测、特殊用地调查,以及地理国情、重点区域或特定对象等专项调查监测工作。负责全国或区域性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应用。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为省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和政务大数据等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保障。负责省应急测绘保障工作。承担全国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五)行业管理处(法规处)。负责编制测绘地理信息立法规划、计划建议,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指导市、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市、县和跨区域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六)科技与质量处(国际合作处)。组织实施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负责自然资源部下达的科技工程和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国家自然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各类技术标准,组织编制省测绘地理信息各类技术标准。承担省测绘地理信息计量管理工作。参与和承担国家及省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科学数据等信息共享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平台等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人才培养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承担全省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完成自然资源部下达的有关国际合作项目和涉外工作。负责省测绘地理信息双多边对外交流合作。承担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涉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七)财务处(资产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规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八)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拟订人才发展规划、教育培训计划,负责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监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属社团管理工作、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九)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办公室)。负责全局党群工作。负责局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局统一战线、侨务工作、局新闻宣传工作,参与维稳、双拥、扶贫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负责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承担局纪检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工作,受理纪检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并调查处理,开展对局属单位巡察等相关工作。


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


第五条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自然资源部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人事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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