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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矿业活动,是以《矿产资源法》为总纲,尽管其中包含了一系列的产业活动规制,但核心内容是资源法而非产业法。在矿业活动中非但未能实现资源与产业的良性互动,甚至存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约和冲突。
产业法,是位于宏观法律层面与微观制度层面之间的中观法律体系。产业法不同于产业政策,它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表现出较强的强制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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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与产业法的对立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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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该不该收,其名目不但要有政策依据,更要有理论依据;
二是该收多少,必须充分均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
三是什么时间收,如果收取的时间超前,势必极大地增加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矿业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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