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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发布消息称,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纪委书记甄久春(正厅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宣判,甄久春获刑13年。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甄久春身为国有企业公务人员,利用担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共计105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甄久春身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责令其说明,仍有1925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甄久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甄久春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人甄久春涉案财物及其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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