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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反应型高分子化工材料在煤矿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防堵漏风等方面的应用日趋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由其引发的腐蚀、中毒、火灾及环境污染事故也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按照严格控制、严加管理的原则,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3月19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刘逸
联系电话:010-64464024
电子信箱:liuy4024@chinasafety.gov.cn
附件:《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2020年3月4日
附件
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严格控制煤矿井下使用
1.在煤矿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防堵漏风等工程中,应谨慎选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以下简称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根据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选用适用的高分子材料,每次必须经矿长批准。
2.煤矿井下不得使用由强腐蚀性、强挥发性组分反应生成的高分子材料,禁止化学反应剧烈、放热量大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与煤直接接触的地点,充填密闭作业中禁止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
二、严格安全准入
3.煤矿企业应建立高分子材料生产厂家及其产品的准入制度,在严格实地考核评估、试验试用等基础上,建立准入清单。煤矿只能采购和使用列入清单的厂家生产的相应产品。对于生产厂家或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变更,应建立严格完善的监管制度。
4.煤矿用高分子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采购的每批产品必须有规定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必须注明高分子材料构成/成分及其识别方法、化学反应、物理性能及材料用途,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危害健康信息、安全风险、注意事项以及出现危险事件时的紧急应对措施,产品的有效期、失效识别和检验方法,使用配比及不同配比浓度下化学反应的差异性说明等。
5.购买入矿的高分子材料产品,A、B组分材料必须分类装运,包装必须完整,包装上必须有明确的产品名称、构成/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及适用场所。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必须有化学危险品分类标志,明确标示出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措施。
6.每批高分子材料产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评判准则,对产品最高反应温度、阻燃性能、氧指数等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严禁入库,检测结果必须记录存档。
7. 高分子材料产品的A、B组分材料必须分类运输和存放,且有明显的标识,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满足化学危险品运输、存放的相关规定。煤矿井下禁止存储高分子材料。失效、过期的产品应退回原生产厂家回收处理。
三、严格井下施工过程及工艺控制
8.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59条及其执行说明的规定进行安全性、环保型评估,确保井下使用过程中井巷空气成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的要求;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防堵漏风等作业时,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明确具体使用量和施工工艺,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矿长批准。
9.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防堵漏风等作业时,对存储期超过2个月的高分子材料,每批次下井使用前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反应温度、阻燃性、氧指数等安全性能的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下井使用。测试结果必须记录存档。
10.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两种不同用途高分子材料同时或混合使用;严禁不同厂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的高分子材料。
11.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防堵漏风等作业时,应在厂家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指导下进行,或者由专业队伍施工;使用专业化的混合喷注设备;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配比、速率和施工方案及专项安全措施规定的使用量施工。
12.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防堵漏风等作业时,必须撤出受威胁区域内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在独头巷道内使用高分子材料作业,必须停止作业点以内的巷道内其他工作,撤出作业点以内独头巷道内的所有人员。
13.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防堵漏风等作业时,严禁多孔同时注浆,单孔一次注入最大剂量不得超过1000公斤;注浆时,注浆眼及顶帮端面出现浆液时立即停止注浆;端面顶帮出现掉渣及片帮等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注浆,进行观测或者观测不少于6小时无异常后再注浆;一般每孔连续注浆时间以10~20分钟为宜。
14.严禁向煤层高冒区、空洞区、明火防治重点区等较大空间内直接注浆。严禁使用发泡高分子材料处理自然发火隐患区,当无其它技术方法进行处理时,应当先预处理,实施可控注浆,防止注浆材料大量聚积放热反应。
15.大批量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防堵漏风等作业时,施工前应将高压供水管路延接到施工地点,并配备干粉、CO2 灭火器材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紧急处置方法所明确的必备材料;设专人随时监测CH4、CO、O2和温度变化情况,发现煤体温度及CO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面内全部作业,按照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16.注浆结束后,应当继续监测施工现场CH4、CO、O2和温度变化情况,连续观测时间不得低于48小时,前24小时每20分钟至少观测一次,后24小时每2小时至少观测一次。
17.煤矿应建立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档案,高分子材料使用时间、地点(位置)、范围、材料的名称和使用数量必须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进行标注。
18.煤矿应将高分子材料的存储、运输、使用纳入危险源管理,定期排查入库存储、井下运输、施工工艺、流程控制等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强化现场管理,严格风险管控。
四、加强标准规范和人员能力建设
19.制修订出台矿用高分子材料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使用管理规范和产品检验规范,对矿用高分子材料使用场所、危险等级、技术性能、施工控制及检验技术方法和评判准则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20.煤矿必须加强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建立高分子材料储存、转运、检测、使用及监测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内部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高分子材料使用安全的监管,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1.加强高分子材料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对井下高分子材料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对高分子材料的认识和对标准的理解,提高安全操作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对井下高分子材料施工专业人员,试行培训考核取证、持证上岗制度。
五、强化监管监察
2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将井下高分子材料的使用纳入监管监察范围,监督煤矿企业加强对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的安全管理。
23.将高分子材料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对纳入安标管理的高分子材料,只有取得有效安全标志后方可在煤矿井下使用。根据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高分子材料生产特点,探索建立高分子材料生产厂家及其产品安全准入的实施规则和持证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源头精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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