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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2020年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五)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17日 违法事实: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2020年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六)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12日 违法事实: 2 月通风部门未对防爆装载机机载甲烷传感器进行标校; 3 月 3 日地面筒仓甲烷传感器未做甲烷电闭锁测试。
执法主体: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
执法对象:山西潞安集团潞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四采区胶带下山第二部皮带机头下风侧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31102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甲烷断电仪 2 月份未进行调校;3 月 10 日,31102 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未进行自动切换试验。
3 月 9 日,二二采区轨道下山风速最高达 6.6m/s。
周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于1 月 26 日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
未建立19名副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执法主体: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
执法对象: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
上仓胶带巷调度绞车电动机 80 开关使用 JDB 电动机综合保护器,系《第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设备;编号 01 的蓝色无轨胶轮车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于 2020 年 3 月 4 日早班在二水平13101 运输顺槽作业,该胶轮车系《第二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设备。
8205 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头下隅角采空区悬顶面积大于 10 ㎡,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和退锚措施,未制定《加强支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矿压观测监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8205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规定运输顺槽支架外侧距帮小于 1m 时,必须在支架切顶线处支设两排切顶柱,工作面现场仅在支架切顶线处支设一排切顶柱。
二水平回风下山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未设烟雾和CO传感器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公告(2020)第7号(2020年3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晋煤监办[2019] 70号),现将对该矿的煤矿安全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
2020年3月18日
阳泉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16日 违法事实:1.主井为进风井,装有带式输送机,未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2020年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七)
执法主体: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
执法对象: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
2.未对掘进队工人培训工作面爆破作业采用的炸药、雷管的品种。
3.检查时 15105 综采工作面进风侧安全出口端头支护对梁错距 1m,15105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安全出口端头支护对梁错距大于 1.7m。
4.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粉尘传感器 2020 年未进行调校。
5.矿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有 13 名安全监测监控工从事井下安全监测作业,调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只有 4 名安全监测监控工从事井下安全监测作业,矿方提供虚假情况。
6.15105 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氮措施防灭火,现场没有设置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
分别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人 民 币 叁 万 元 整(¥30,000.00)、罚款人民 币 壹 万 元 整(¥10,000.00)、罚款人民 币 壹 万 元 整(¥10,000.00)、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罚款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1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罚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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