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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办法》提出对全省煤矿实行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并明确各类煤矿满足的条件。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市政府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分类工作,将分类情况报省应急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应急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在省应急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分类名单。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分类类别。
对A类煤矿实行以下激励政策:
——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对C类生产煤矿,依法暂停其水平延深、煤层配采等改建、扩建项目审批,以及生产能力核增工作。
在执法检查方面,实行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执法检查:
——对A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对B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对C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督,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对D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电力部门要停限电,公安部门要停供火攻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派专人进行巡查或盯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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