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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山西省的煤矿安全隐患调查处理作出了规范,设定了启动调查的六种情形,即:拒不执行停产停建指令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年度内同一类型问题重复出现的,一次检查发现3条以上的,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织调查的。《办法》共九条,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对检查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这六种情形之一的,将按照“谁查处、谁报告、谁调查”的原则,由检查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织调查。因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管理不到位,被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且有启动调查情形的,煤矿安全隐患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单位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煤矿办矿主体和煤矿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监管权限报告的,将不再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由煤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办法》还规定了煤矿安全隐患组织调查的原则,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界定了煤矿办矿主体的定义,把山西省煤矿安全工作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固化。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上内容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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