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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行业资讯】山西将建全省性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大数据平台

日期:2020-09-04 人气:3537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指南》。全省所有煤矿、煤炭洗选企业将建设前端数据采集系统,并建设全省性的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大数据平台,促进其物流公共数据与已上线运营的物流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即在全省所有煤矿、煤炭洗选企业建设前端数据采集系统,并建设全省性的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大数据平台。通过数据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在安全生产管理、调控煤炭产能、加强税收征管、超限超载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建设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资源整合、高效利用的原则。平台数据归政府所有、为政府服务,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建设、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服务,省能源局具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不重复建设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既有煤炭信息采集平台要统一规划和标准,与第三方建设平台实现数据共管共享。省直部门既有信息化平台资源要与第三方建设平台实现数据互通。
物流服务平台是市场化信息化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营。主要依托网络货运平台资源,通过进一步扩大数据覆盖面、提高企业使用率,有效整合分析全省物流信息数据,实施科学调度管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增加本地税收,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物流信息服务。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我省将促进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的物流公共数据与物流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附:

山西省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落地建设,宣传推广物流服务平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和物流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 〕30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即在全省所有煤矿、煤炭洗选企业建设前端数据采集系统,并建设全省性的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大数据平台。通过数据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在安全生产管理、调控煤炭产能、加强税收征管、超限超载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建设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资源整合、高效利用的原则。平台数据归政府所有、为政府服务,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建设、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服务,省能源局具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不重复建设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既有煤炭信息采集平台要统一规划和标准,与第三方建设平台实现数据共管共享。省直部门既有信息化平台资源要与第三方建设平台实现数据互通。
第四条 物流服务平台是市场化信息化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营。主要依托网络货运平台资源,通过进一步扩大数据覆盖面、提高企业使用率,有效整合分析全省物流信息数据,实施科学调度管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增加本地税收,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物流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指南仅对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建设阶段、物流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级成立“两个平台”建设协调小组,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组长,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税务等部门及省属国有煤企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两个平台”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
第八条 省能源局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平台的顶层设计、委托、验收、监管等流程管理。
第九条 省工信厅、省交通厅负责宣传推广物流服务平台,鼓励引导省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积极使用,吸引省内运输税收留在本地,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范围内所有煤矿、煤炭洗选企业建设前端数据归集系统,实现与第三方煤炭信息采集平台数据对接。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鼓励引导本区域内煤炭企业、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鼓励引导所辖企业积极使用物流服务平台,鼓励“晋材晋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加快经济转型发展。

 

第三章 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平台设计。省能源局牵头,会同省交通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围绕加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调控煤炭产能、加强税收征管、超限超载治理等方面的监管需要,提出平台建设需求、数据标准及既有平台接口要求等,并制定平台数据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委托。省能源局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承担平台建设任务。
第三方应当具有业内领先的大数据信息技术、丰富的信息平台建设和运维经验,熟悉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具有一定监督管理经验,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 建设。第三方按照晋政办发电〔2019 〕 30 号通知精神和省能源局统筹规划及标准要求进行建设。要充分利用既有系统,杜绝重复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验收。第三方建设完成后,省能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 数据使用和安全。平台数据归省人民政府所有,存储在山西省政务云平台以保障数据安全。省直部门、市县政府、行业企业按照平台数据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使用数据。同时,平台与山西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发布数据共享和开放资源。
第十七条 运维管理。省能源局委托第三方负责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的运维管理,及时跟踪处理省市县企的反馈、投诉,督促第三方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八条 监管。第三方应为政府和行业企业提供优质信息数据服务,不得变相增加建设内容,不得介入煤炭企业内部管理,不得影响煤炭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省能源局制定专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第三方的监管。当第三方出现上述违法违规及不按要求提供数据信息服务、提供虚假服务、套取政府资金、给被服务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时,应停止服务;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物流服务平台应用

 

第十九条 宣传推广。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流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组织专场供需对接活动,提高社会认知,扩大平台影响。
第二十条 稳妥联通“两个平台”。在保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促进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采集平台的物流公共数据与物流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物流服务平台扩大物流相关信息公开范围,为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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