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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依法审理并全程通过网络直播张习亮等91人诉贵州省织金县政府、一审第三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以下简称兴荣煤矿)不履行地质灾害治理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织金县政府和兴荣煤矿被当庭宣判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详情
案经贵州省毕节市中级法院一审和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审理。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驳回张习亮等91人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张习亮等91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经认真审查,第五巡回法庭依法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7514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决定由第五巡回法庭副庭长、审判员魏文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贾清林等人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9月21日上午,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张习亮等91人的再审请求和织金县政府、兴荣公司的答辩意见,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归纳了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
再审申请人是否已经符合搬迁避让的条件? 织金县政府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否可以有效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兴荣煤矿在本案中是否属于责任主体及如果属于责任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
合议庭认为: 对于搬迁安置点的确定、地质评估、建设规划等,均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作为。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受灾程度不重、尚未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协调兴荣煤矿发放房屋维修、加固等赔偿金; 对于受灾程度严重、已经达到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织金县政府应当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搬迁避让工作; 考虑到煤矿开采活动的动态性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滞后性,织金县政府应当对兴荣村的地质状况持续进行监测,对于后续符合搬迁避让条件的村民,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关的搬迁避让措施。 同时,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兴荣煤矿应当承担案涉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并承担织金县政府组织搬迁避让措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庭宣判: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2064号行政判决及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兴荣村村民受灾程度及灾情变化依法履行组织搬迁避让的职责,相关费用由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绮陌乡兴荣煤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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