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特别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 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落地落实,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 安全生产事故,特作如下规定。一、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二、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 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 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四、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 顿。五、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 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六、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 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七、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 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 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 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 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 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十一、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 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二、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 边缘找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煤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一律依法停产 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十四、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 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十五、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 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十六、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 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 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 并依法严肃追责。十七、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 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十八、本规定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 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