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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83号建议的答复》与《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555号(资源环境类106号)提案答复的函》。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383号建议的答复》是对《关于加快煤炭企业井下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建议》的答复。
下一步,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进一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召开煤矿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交流和推广煤矿智能化建设先进经验,推动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更加广泛应用; 二是联合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分解细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智能化建设相关任务,促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短、中、长期目标任务的落地落细; 三是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国家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 四是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沟通合作,搭建产需对接平台,推动企业和用户联合攻关,加强典型产品示范推广,支持相关企业突破煤矿机器人技术后,按程序申请纳入首台(套)保险补充政策支持范围,鼓励机器人企业用好人工智能重点任务“揭榜”渠道。
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9年9月向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转发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为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依法依规为一线煤矿安全执法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130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执法人员肩负着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推动煤矿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每天面对瓦斯、煤尘、透水、冒顶等灾害威胁开展执法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重大风险,是一项高风险的特殊职业。国家煤矿安监局积极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仅有利于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励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严格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也减轻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风险,避免因执法工作造成意外身故残疾等产生的纠纷。 下一步,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向财政部申请资金支持,完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制度。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4383号建议的答复 煤安监函〔2020〕67号 满慎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煤炭企业井下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煤矿机器人研发与应用工作。在2019年1月发布《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国家煤矿安监局2019年第1号公告)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煤矿机器人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次将“大型高产矿井综合掘进机器人、复杂地质条件煤矿辅助运输机器人和面向冲击地压矿井防冲钻孔机器人”等3种煤矿机器人,列入科技部2020年4月15日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制造基础技术与关键部件”等重点专项2020年度定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00号),拟安排国拨经费5400万元。 二是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8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明确了煤矿机器人发展的目标,提出到2025年,实现井下重点岗位机器人作业;要求加快煤矿机器人等相关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检测检验规范的制修订,推进固定岗位的无人值守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作业,推进大型煤机装备、煤矿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等方面的工作。 三是积极推动将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已完成征求意见。将煤矿“四化”技术装备和煤矿机器人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范围,促进智能装备和煤矿机器人推广应用。协商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推广应用井下智能装备、机器人岗位替代、推进煤炭开采减人提效”列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煤矿安全改造专项重点支持范围。积极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将“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煤炭行业鼓励类目录。 四是组织召开2019年煤矿机器人专题论坛。2019年8月21日,在2019世界机器人大会期间主办煤矿机器人专题论坛,以“跨界合作,大力推进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为主题,倡导全社会参与煤矿机器人跨界合作、研发应用,有关部委、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炭企业、研发制造企业等150余家单位参加了论坛。 五是推动战略合作。2019年8月14日,国家煤矿安监局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利用航天技术解决机器人研发应用的瓶颈和难题,目前已开展“综采及掘进定位定向惯性导航系统”、“煤矿机器人(含外骨骼助力机器人、临场感遥操作机器人)”、“油型气监测监控技术及装备”3项课题研究攻关。 六是推动跨界合作。中国煤炭学会和中煤科工集团等27家单位成立“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联盟”,山东能源新矿集团与新松公司联合成立的机器人研究院,兖矿集团组建煤矿智能开采试验中心,淮北矿业与四川航天联合成立智能化开采技术研发联合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智慧矿山与机器人研究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成立“煤矿机器人协同创新中心”,哈工大机器人集团筹建“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共同开展智能开采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致力解决煤矿智能化共性关键技术问题。 七是积极推广煤矿机器人应用工作。目前已有11种机器人在煤矿现场得到应用,如皮带机巡检机器人在行业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工作面巡检机器人已在陕煤化集团黄陵一号煤矿得到应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召开煤矿智能化建设现场推进会,交流和推广煤矿智能化建设先进经验,推动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更加广泛应用;二是联合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煤矿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分解细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智能化建设相关任务,促进煤矿智能化发展短、中、长期目标任务的落地落细;三是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煤矿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应用列入国家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四是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沟通合作,搭建产需对接平台,推动企业和用户联合攻关,加强典型产品示范推广,支持相关企业突破煤矿机器人技术后,按程序申请纳入首台(套)保险补充政策支持范围,鼓励机器人企业用好人工智能重点任务“揭榜”渠道。 感谢您对煤炭企业井下机器人研发与应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010-64463234。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9月1日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555号(资源环境类106号) 提案答复的函 煤安监函〔2020〕70号 黄榜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为煤矿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原监察部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中关于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购买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等有关规定,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安排,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9年9月向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转发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为应急管理系统特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依法依规为一线煤矿安全执法人员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员范围和险种 (一)人员范围。鉴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执法人员主要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责任追究等高风险特岗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确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范围为持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从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参保该保险2130人。 (二)购买的险种。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为458元/人·年,最高保障额度达到100万元。 三、强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必要性 全国现有煤矿5800多处,249万从业人员从事采煤、掘进、运输、安控等煤炭生产工作,具有高风险、职业危害严重等特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执法人员肩负着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推动煤矿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每天面对瓦斯、煤尘、透水、冒顶等灾害威胁开展执法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且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重大风险,是一项高风险的特殊职业。国家煤矿安监局积极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仅有利于保障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励执法人员履职尽责、严格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也减轻了执法部门的执法风险,避免因执法工作造成意外身故残疾等产生的纠纷。 下一步,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向财政部申请资金支持,完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相关制度。 感谢您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一线执法人员关心和关爱。 联系部门及电话: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010-6446351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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