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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煤矿资讯】9月-10月,全省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

日期:2021-09-03 人气:3340
晋应急发〔2021〕233号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和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水害事故教训,严防水害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1年9月—10月
二、检查对象
山西省范围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煤炭主体企业,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检查内容
(一)对煤矿企业的检查内容
1.水害防治责任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和落实水害防治全员安全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煤矿水害防治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并建立专门探放水队伍;是否保障水害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并配置齐全水害防治所需的设施设备。
2.水害风险识别研判管控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和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并按照《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办法(试行)》(晋煤监政法〔2020〕134号)定期开展矿井水害风险识别研判,是否对六种重大水害风险情形,实行风险、措施、责任“三个清单”管控;是否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水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否标定矿井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是否划定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是否按照“三专两探一撤”和“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要求,综合采用“物探、钻探、调查、会诊”等手段,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采掘工作面及周边积水等情况;是否对物探成果进行验证评价;是否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钻探,保证钻探到位。疏放水时,是否编制并严格落实专门设计,采用钻探、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验准,确保疏干放净。是否存在以物探成果替代钻探施工;是否存在虚假探查和虚假安全评价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并用物探、钻探方式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确保超前治理到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是否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4.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成立了煤矿雨季三防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建立机制,制定方案,扎实、有效开展各项备汛防汛工作。是否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度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110号)要求,开展汛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汛期是否加强暴雨、洪水期间井田范围内地面积水、渗漏和露天矿边坡岩体位移等情况的巡视检查;是否建立完善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协调联动机制;是否做到应急预案、队伍、物资装备和资金到位,并开展实战化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赋予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员、调度员等紧急撤人的权力;是否严格落实暴雨、洪水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煤矿停产撤人措施。
5.煤矿开展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情况。煤矿是否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113号)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监安二〔2021〕57号)要求认真开展防溃水溃砂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报告是否按规定上报市应急局。
(二)对市、县应急部门的检查内容
1.是否掌握所监管煤矿防治水基础信息,是否对所监管煤矿重大水害风险及管控情况建立“一矿一策”台账。
2.是否对所监管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控情况进行会商分析,督促企业落实管控措施或进行预警处置。
3.是否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推动、专家会诊等方式,督促所监管煤矿持续深化防治水“三区”、“四线”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老窑水“四步工作法”,严格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并严格执法,督促煤矿整改。
4.是否督促所监管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
四、开展方式
(一)煤矿企业自查。全省煤矿开展全面自查,煤炭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开展全覆盖检查。9月25日前完成。
(二)市、县全覆盖检查。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县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所监管煤矿进行全覆盖检查。在10月25日前完成。
(三)省级督查。省应急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将组成5个督查组,适时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市、县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水害防治工作开展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矿山安全视频会议精神,把水害防治专项检查作为推动完成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深入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组,集中力量,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好水害防治专项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和《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要求,以及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凡是煤矿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建设的,未严格落实《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三)做好总结报送。各市应急管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水害防治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煤矿企业在水害防治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尤其要对水害防治监测预警、信息化管理、受承压水威胁矿井采取底板注浆加固治理、推行钻探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煤矿井下钻孔测井与数据分析技术运用等科技兴安情况进行评估上报,省厅将进行择优推广。同时要分析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隐患,提出下一步抓好水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应急厅。工作总结及防治水典型做法或成果案例电子版发省应急厅煤矿地质处邮箱。
(四)严肃工作纪律。水害防治专项检查及督查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各项要求,做到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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