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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矿山安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

日期:2023-10-13 人气:197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今年以来,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要求,统筹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发现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惩了一批重大违法行为,消除了一批重大安全风险。但仍接连发生陕西省延川县新泰煤矿“8●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贵州省盘州市山脚树煤矿“9●24”重大火灾事故,反映出一些矿山企业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差、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浮于表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等问题。山脚树煤矿事故发生后,各地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吸取事故教训,但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贵州六盘水市突击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地方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麻木不仁、敷衍塞责、我行我素,尤其是突击检查中发现贵州火烧铺煤矿风险隐患同样比比皆是、触目惊心,揭露出绝大部分矿山企业对待安全生产和事故隐患置若罔闻、应付对付、见惯不惊、人浮于事、得过且过、草管人命、失防失控、失责失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无视安全、胆大妄为、回避躲避、不闻不问、不作不为、妄自菲薄、无动于衷等严重问题,令人发指,骇人听闻,痛心疾首。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推进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走深走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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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






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严格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查清矿区及周边采空区、废弃巷道、地质构造等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推进瓦斯、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实行分区治理,按要求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落实审批、评审程序。发现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存在不符合矿山实际、造假等问题的一律推倒重来。

建立普查治理工作台账,结合采掘接续规划,全面分析确定未来3-5年受隐蔽致灾因素威胁的重点区域和具体位置,制定并落实针对性治理措施。

采动范围发生调整或者开采区域地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严格按要求补充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普查缺项或者治理措施未落实的,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

严格瓦斯等级鉴定,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合理调整瓦斯等级,该升级的必须升级,超期未开展突出鉴定的一律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否则不得开采。

严格瓦斯抽采管理,加强井下钻孔施工、轨迹测定、封孔、抽采等工作,严格抽采达标评判,抽采不达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区域预抽钻孔施工地点必须安设视频监控装置,做到钻孔施工、封孔、验收全过程监控。

严格瓦斯预警分析处置,建立瓦斯异常信息处置机制,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报告制度,发现通风瓦斯等异常信息必须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强化水害防治

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正确划分“三区”,实行水患区域“三线”管理,严禁在禁采区进行采掘作业;严禁在暴雨红色、橙色预警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安排人员入井作业,重大险情和极端天气期间要第一时间撒人。

探放水期间要安装视频监控监督探放水作业全过程,严防探放水造假,严格探放水超前距管控,严禁采掘工作面边探放水边进行采掘活动;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安设水害预警监测系统;严禁擅自开采、损毁防隔水矿(岩)柱。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必须按照设计在坑底和边帮建设防渗工程。

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空水、强含水层、离层水、松散含水层导通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强化火灾防治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必须结合矿井实际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等重点区域必须制定有针对性预防自然发火措施,加强重点区域、煤巷及距煤层较近岩巷的巡回检查,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风险分析研判,发现自然发火征兆等异常情况必须撤人并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必须加强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的维护调校,确保其灵敏可靠。

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锂电池的,要采取防灭火措施;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严禁不同用途或者不同生产厂家的高分子材料混用。

矿山企业使用电焊、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在井口和井简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强化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

严格冲击地压分类防治,冲 击地压矿井要逐矿划分冲击地压类型,根据不同类型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开采孤岛工作面、埋深超过600m的厚及特厚煤层且生产地质条件复杂的不规则工作面,必须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论证依据不充分的严禁开采。

严格防冲措施落实,建立卸压工程验收与防冲监测数据追溯制度,严禁数据造假。排查监测预警指标设置的合理性,预警解危效果不达标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严格掘进工作面主被动支护管理,强冲击危险区、托顶煤中等及以上冲击危险区在加强锚网索主动支护的基础上,应采取架棚、单元支架等被动支护措施。

严格按照划定的危险区等级和监测数据安排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严格危险区域限员管理,合理安排生产接续,沿空掘巷滞后采煤工作面推过时间少于6个月的一律不得掘进。

强化机电运输管理

严格带式输送机管理,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等保护装置,输送带入井前应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且试验合格。

严格提升、运送人员设备管理,确保各类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立井提升人员、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核定最大乘人数量,严禁超员运行。

严格供电管理,矿山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或设置应急自备电源,严禁超负荷运行。

严格机电设备安装、维护和检修,设备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严禁削减检修计划、缩减检修时间、压缩检修程序;严禁带病运行、带电检修、超负荷运转各种机电设备;严格液压设备、高压管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安装的安全阀、高压管、管路接头必须达到配置强度,严禁带压维修;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电缆,严禁违规使用干式制动无轨胶轮车。

强化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严格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监控,采掘工作面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处必须安设视频监控装置,视频信号传送至矿调度中心,24小时实时监测,数据保存不少于6个月。

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带式输送机下风侧10m-15m处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并上传至监控系统,报警浓度≥24ppm。

任何矿井不得搞几套系统对付作为生命防护的监控系统、不接入平台监控和造假。严禁人为因素或软件程序干扰传感器检测、屏蔽系统数据,严禁包裹、虚接、擅自挪移传感器。

井下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等柴油动力设备必须安设车载瓦斯监控设备,按规定进行传感器调校试断电并做好记录。

严格作业过程管控,加快推进“无视频监控不作业”,保障井下作业人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强化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边坡稳定性评价分析报告中确定的不稳定区域或现场边坡出现变形的区域,必须制定专项防治措施。

到界边坡或临近到界边坡参数严格执行设计要求,如需变动,必须开展专项边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与边坡稳定性研究,履行设计变更程序。

正常生产建设露天煤矿、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正常生产建设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必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并开展联网。边坡监测系统建设必须有专项边坡工程监测方案设计,现有监测设备应做到运行正常、监测内容全面、监测范围全覆盖,并配有专业监测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托管。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每年要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及时处理潜在滑坡风险。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必须探明采空区和溶洞,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强化尾矿库管理

尾矿库坝外坡比、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防洪高度、尾矿坝每年上升高度等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严禁在库区及周边乱采、滥挖和非法爆破,严禁同时进行排尾和回采作业。对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必须严格落实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任。

必须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必须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坝面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以及排洪系统出现断裂、严重堵塞或者坍塌等险情时,必须及时撤人。

强化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全面排查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采掘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以及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严禁违规分包转包。严禁双方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坚决予以清退。

矿山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必须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施工,不得随意压减工期、盲目赶超进度;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文章来源:滇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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