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瓦发【2010】707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
为规范全省煤矿的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4号)和《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的要求,省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审批对象。新建矿井、各类建设煤矿、生产矿井新水平,都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确定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后瓦斯涌出量大小。预测报告必须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作为矿井设计和采区通风设计、瓦斯抽放及瓦斯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预测管理。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必须由煤矿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预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报告结果负责。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应包括以下资料:
1、矿井采掘设计说明书:
(1)开拓、开采系统图、采掘接替计划;
(2)采煤方法、通风方式;
(3)掘进巷道参数、煤巷平均掘进速度;
(4)矿井、采区、回采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产量。
2、矿井地质报告:
(1)地层剖面图 、柱状图等。
(2)各煤层和煤夹层的厚度、煤层间距离及顶、底板岩性。
3、煤层瓦斯含量测定结果、风化带深度及瓦斯含量等值线图;
4、邻近矿井和本矿井已采水平、采区(盘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测定结果;
5、 煤的工业分析指标(灰分、水分、挥发分和密度)以及煤质牌号。
6、矿井生产时,预测的最大相对瓦斯涌出量及最大绝对涌出量,涌出量构成及比例。
7、预测的矿井瓦斯等级。
三、加强预测审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把瓦斯涌出量预测工作作为矿井安全特别是瓦斯管理的重点来抓,要将其作为煤矿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管理,明确负责处(科)室,对新建矿井、各类建设煤矿(含资源整合、改扩建、技术改造等矿井)、生产矿井新水平等严格把关,凡没有做瓦斯涌出量预测的,不得进行矿井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各单位在上报预测报告时要逐级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报。
请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煤矿。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