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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类

王学军副厅长在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日期:2010-09-19 人气:3245


夯实基础  强化管理

构建全省煤矿水害防治长效机制

——在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家煤监局出台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省政府出台的“十二条”规定,分析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原因,交流防治水经验,研究煤矿防治水治标治本的措施,安排部署下一步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防止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努力提高我省煤矿防治水水平。下面,我讲三个方面意见。
  
一、高度认识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今年,全省正处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营造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由此山西煤炭工业必须树立强烈的安全危机意识,清醒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省委书记袁纯清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强调:“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始终信守所有发展中安全发展是最硬的发展,始终秉持所有指标中安全指标是最硬的指标,始终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把安全生产作为发展工程、生命工程、民生工程抓紧抓好”。省长王君在全省安全生产会上指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如果煤矿安全工作抓不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不仅严重干扰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影响到山西的对外形象”。这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信心。当前我省重组整合煤矿正处于实质接管的磨合期、大量技改矿井的建设期,同时随着我省煤矿井工开采深度由浅部向深部发展、生产方式由落后的小煤窑开采向大规模机械化、现代化开采转变,煤矿水害类型也由单一型向复杂型转变,煤矿开采地质条件趋于恶化对当前防治水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处理好安全、生产、效益、发展的关系,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在落实上功夫、在隐患排查治理上花力气,在岗位责任制上做文章,在监管防范上出实招、出新招、出硬招,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推动山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新近出台的《煤矿防治水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国务院、省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为全行业进一步深化煤矿防治水工作明确了新目标、新要求、新标准。

1、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要求全省煤矿安全工作达到新高度,对加强防治水工作提出了新目标。年初全省煤炭工作会上确定的“强力推进安全发展,实现由高危行业向‘本质安全型’的行业转变”目标,明确提出了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目标,因此必须立足长远、重在治本,狠抓当前、重在严管,必须紧紧围绕“本质安全”进一步加强水害防治工作。

2、重组整合煤矿改造建设的新情况,对深化防治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省对30万吨/年以下、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井全部进行了重组整合和关闭,通过重组整合建设安全保障能力高、机械化水平高的现代化矿井。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大部分重组整合煤矿的改造建设工作,是在被整合小煤矿的基础上进行的,矿区内部水文条件复杂,特别是原来小煤矿采空区多、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水害隐患严重,老空水、采空水、承压水威胁大,而且今年是主体接管后大规模提升改造的建设期,改造建设矿井数量多,有的还将边生产、边建设,有的被整合矿井还要维持过渡期生产,同时这也会成为水害事故易发的高危期。如今年16月水害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已经发生水害事故5起,死亡50人,占全国上半年水害事故总起数的八分之五。这些情况的凸显不仅警示我们要高度重视当前水害高发趋势,同时也对深化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3、《防治水规定》的出台,对防治水工作提出了新标准。去年年底出台的《防治水规定》,不仅为全面深化煤矿防治水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也把煤矿防治水工作提高到更高的标准。根据近年来煤矿防治水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新的《防治水规定》增加了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和矿井突水量两项指标,进一步明确了防水闸门和水闸墙、物理勘探、水体下采煤、矿井水害应急救援、废弃矿井关闭、露天煤矿防治水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对今后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

二、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省以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抓手,以遏制瓦斯、透水等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不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多措并举抓安全,有力促进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重特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尤其透水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全国情况来看,2009年,煤矿累计发生透水事故起数10起,死亡77人;分别占事故总起数的14%12.2%2010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透水事故8起,死亡99人,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2起,死亡人数增加57人。从我省来看, 2009年未发生透水事故,而今年上半年共发生水害事故5起、死亡5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50人,占到今年事故总起数的14.71%、总人数的49.02%

随着煤矿企业重组整合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矿井水害成为继瓦斯事故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另一主要灾害,在防治水方面以下几个问题表现尤为突出:

1、煤矿防治水机构仍不健全、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部分煤矿防治水机构未建立或与掘进队合并办公,部分煤矿虽然把防治水机构设在地测部门,但人员配置不全或技术力量薄弱,没有能力实施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尚未确定或定位不准确,事故前预防预测工作不到位、不扎实。特别是部分煤矿由于多年来未发生过水害事故,相关领导还未引起足够重视,一直未引进或招聘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甚至部分防治水队伍就没有配置防治水技术人员或以其他专业的人员兼职代替。

2、防治水规划滞后、年度计划流于形式。国有重点煤矿和部分管理较好的地方煤矿虽编制了矿井防治水规划,但规划内容雷同,没有严格根据本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矿井水害威胁程度和水害类型来确定防治水措施,防治水规划没有真正做到“一矿一策”、“一害一策”;大部分地方煤矿未编制防治水规划,不利于煤矿安全生产,形不成防治水工作长远规划、宏观指导及有效管理;年度计划千篇一面、内容空洞、针对性差,不能保证防治水专用设备、救灾物质、队伍的及时准确到位,起不到防灾抗灾的灾情指挥和指导作用。

3、煤矿防治水基础薄弱、地质资料质量不高。重组整合后全省煤矿水文地质条件逐步趋向复杂,整合后矿区范围增大,开采深度、水害种类增加,地表水、矿井水和奥灰承压水危胁可能同时存在。有部分小煤矿过去还存在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新的整合主体还难以收集到完整的地质、水文、开采技术资料,存在较大的邻近层和本煤层采空水危险,在建井地质报告尚未编制、水文地质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但为了早日开工,盲目上马,造成水害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甚至个别煤矿还缺失矿井充水性图、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件;有的矿井虽然图件较全,但存在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有的矿井生产多年至今还未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制度,也未结合本矿情况作进一步分析研究;部分煤矿存在奥灰水承压开采危险,但未编制专门的水文地质报告,或已编制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采。部分地质报告编制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编制的地质报告质量低下,预测分析程度很低,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地质条件,起不到应有的指导预测作用。全省重组整合矿井普遍存在地质勘查程度低,地质资料编制质量差,不能满足国家和省政府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要求,防治水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

4、煤矿探放水手段落后,灾后救援力量薄弱。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煤矿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并对探水距离、孔口管防喷装置、终孔直径进行了明确的要求。但仍有个别煤矿,甚至国有大矿还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探水距离几米到二十多米,起不到防治水目的。大多数矿井配备的探放水设备陈旧,在技术更新、设备升级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部分国有重点集团公司和部分地市虽然引入了物探、化探等较先进的探水技术,且综合分析水平低,技术人员经验不足,新技术发挥效果差。有的单纯依靠物探分析资料而不进行钻探验证,防治水实际作用较低。按照防治水有关规定,煤矿应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进行1次救援演练。但从历年来发生的煤矿透水事故救援中发现,灾后救援力量薄弱。一旦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大型抽水设备、管路等抢险物质的短缺严重影响救援工作的即时展开,全省大部分矿区区域抢险救援基地还未列入规划建设,也有待于整合。

5、防治水培训工作效果差,全员缺少防灾抗灾能力。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所有参与防治水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都必须专门进行防治水培训,但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探放水工作人员尚未理解和掌握探放水基本知识和操作流程。部分省属集团公司和市县安全培训仍存在效果质量差,达不到应知应会的水平。大部分煤矿或管理部门未专门组织开展防治水全员培训,全员存在防治水理念意识淡薄,专业防灾知识浮浅,即使进行了培训但内容浅显、针对性不强,达不到应有的培训效果。

6、防治水相关规定执行不力。省煤炭厅要求所有矿井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去年以来省里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规定,强调由“有掘必探”提升为“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由于我省大部分矿区属于干旱、半干旱气候,降雨量小形成了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错觉。并且历年来透水事故少,造成从矿领导到现场作业人员防治水意识淡薄;并且部分煤矿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现象,怕探放水工程耽误进尺和产量,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位置。在煤矿生产活动中,不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造成水害事故时有发生。如一些煤矿为了追求进度,在尚未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情况下,盲目掘进;部分煤矿过于相信物探结论,在尚未经过钻探验证的基础上冒然掘进;部分煤矿在已有突水预兆的情况下,由于井下技术人员判断能力有限,或存在侥幸心理,未及时停止作业,撤离井下人员;部分煤矿虽然发现了突水现象,但矿井现有排水设施达不到排放能力或防水闸门不能及时关闭,容易造成全矿井或部分矿井巷道被淹。

以上问题表明,防治水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承担的任务还很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要求上来,认真整改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努力克服面临的困难,扎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三、统筹安排、夯实基础,进一步深化煤矿防治水工作

按照国家《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明电[201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的“十项制度”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彻底扭转煤矿防治水工作不扎实、水害事故多发的局面,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落实煤矿防治水安全责任制。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贯穿建井、生产乃到闭坑全过程,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业务保安机制,进一步构建煤矿水害防治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建立以总工程师为主的防治水安全责任体系。各集团公司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煤矿防治水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业务保安、环环相扣”的煤矿安全共管机制,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业务保安责任人,负责具体的业务保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紧密配合。有条件的煤矿要推广山西焦煤集团在各子分公司地测处配备专门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副处长,矿井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的做法。各煤矿要建立和完善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专业探放水制度、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未配置防治水机构的,未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予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按照矿井水害具体情况,煤矿要配足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推广探水距离200m以上的探水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要设立专门的防冶水机构。对涌水量大、有突水威胁的矿区,要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2、强化煤矿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编制和落实。煤矿企业和所属矿井要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特征和历年来发生的水害事故特点,综合分析水害威胁程度与防治难度,编制矿区防治水规划和矿井防治水规划,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矿井水害特征,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企业法人要依照防治水规划和计划做好工作安排,确保人财物到位。技术负责人要根据矿井实际水害程度,提出具体的防治水实施方案,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以业务保安为龙头,以科学技术管理为手段,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为保证,要把水害防治作为重点,抓好环节控制,严禁不探测行为,防止误探现象。

3、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水害防治意识和技能。通过培训要树立煤矿防治水理念,增强防治水安全意识,掌握和识别水害预兆和治理措施等基本知识。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集团公司,要结合国家下发的《防治水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凡涉及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未培训以及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对井下职工要进行防治水知识的全员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备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能力。对先进的探放水设备和技术等手段,要着重从其原理、工艺、分析、流程、方法、性能为主要内容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做到水害综合分析、提前预测预报。要加强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作用,认真分析国家和省政府通报的每一起事故,深刻接受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查找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严密的防范制度,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要汲取华晋焦煤王家岭“3·28”特大透水事故、山西煤销集团临汾吉县盛平“6·30”洪水灌井事故的教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普及防治水知识、水害辨识知识和应急避险知识,让煤矿从业人员“用眼睛去观察、用心灵去感受、用头脑去思考、用行动去改变”,推动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同类水害事故的发生。

4、加强产学研结合,为煤矿防治水提供技术支持。煤矿企业要加强与煤炭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煤炭企业的交流合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和新工艺,攻克防治水技术难题;积极探索地面水体下、奥灰承压水上开采的方法。煤炭企业集团公司要不断研究本地区水害规律,及时引进国际和国内先进的探放水理论、技术和探查手段,集成创新,建立计算机分析评价系统,制定探放水总体工作方案,经探查评估,确定安全开采区,加强预测预报,防止误探和漏探发生;在水害影响较严重的区域开采,必须超前制定探、防、治方案设计和安全措施。我省正在积极筹划成立煤矿防治水研究中心,这一平台,将会促进煤炭企业之间交流、学习,尤其为水文条件相似的地区推广防治水工作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方法创造有利条件。

在防治水方面长治市与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长治市煤炭工业局要求煤矿企业在做好物探、化探、钻探工作的同时,积极鼓励煤矿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专家咨询会诊论证机制,做好水害治理评价,提出治理措施和办法。襄垣县与中国矿大地球物理专业实习基地、安徽惠洲地下灾害研究设计院合作,设立防治水办事处,与各煤矿企业签订防治水合作协议,委托专家逐矿会诊,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县煤炭局负责监督,煤矿企业落实解决,构建了“专家提措施,部门搞监管,企业抓落实”的防治水工作新格局、新机制。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目前重点研究的奥灰水突水机理与防治技术,矿井水害控制--供水--环保三位一体优化技术等。

通过产学研相结合,共破防治水难关;加大防治水科技投入,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煤矿水害防治的必要投入和防治水装备、仪器和材料的更新换代,装备较先进的探放水工具和排水设备,有条件的企业集团要购置大孔径的垂直钻机。 

此外,在水害集中的矿区,要积极探索依托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建立防排水抢险救援基地,在优先建立国家规划的大同矿区救援基地的基础上,在晋中南、晋东南地区建立省级救援基地。

5、加强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煤矿初步设计时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与井下相通的排水孔、电缆孔、下料孔、水文观测孔等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因地形限制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堵、疏、排等防洪措施或加盖、封口、加高等防雨措施。要深刻汲取今年山西煤运公司吉县盛平煤业公司“6·30”洪水灌井事故教训,煤矿要成立雨季“三防”组织领导机构,组建抢险队伍,编制抢险预案,组织抢险演习,编排实施雨季“三防”工程计划,制定并严格落实雨季防治水措施,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到雨季“三防”领导机构、抢险队伍、抢险物资、抢险预案、工程计划、防治措施“六到位”。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和联合排水试验。对矿区河流、沟渠、积水坑、地面塌陷区、古井井口等渗漏水地段,采取堵漏或沟渠、河床改道等措施,严禁擅自提高煤层开采上限。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定时排查防洪堤坝、泄洪渠等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防范、科学果断处理汛期险情。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矿井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如发现漏水情况,跟班领导干部和调度员要发出指令,立即停产撤人。必须严格执行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的应急处置措施。停产度汛的矿井在恢复生产前,必须经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分析论证,采取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加强现场管理和专项整治,认真落实探放水有关规定。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今后,煤矿企业要自觉地将探水工艺作为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探放水激励机制、验收制度和探放水钻孔工程量计件制度,充分调动区队职工的积极性,真正做到“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进”,保证探放水钻孔质量满足防治水有关规定。坚持“顶邦前底”三位一体的检查制度,对开掘区队不按设计和规程、措施进行探放水的,探水钻孔深度不符合要求的或探水超前距离小于规定的,跟班安监员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对已发现突水迹象或有可能发生突水的,要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人指令,并向上级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委派专门的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队伍处理。在井下工作的掘进、采煤区队,没有跟班干部、安监员的当班工人有权不开工,压风、排水管路不到位的不能往前开掘,严禁“三违”现象的发生。正在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煤矿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足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各类矿井要及时开展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根据矿井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学分析水压大小、管路、来源等,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要深入开展对照检查、自查自纠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隐患逐条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有突水危险的矿井,要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重组整合主体企业要深刻汲取王家岭事故教训,开工前要对重组整合的小煤矿采掘情况,采取地面地质调查、核查矿井资料和调取国土煤炭等部门历年处罚决定、走访老工人及当地群众、井上下物探等方法,确实查清原有小煤矿开采情况,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越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分类指导,采取“隐患曝光”、“黑名单”和“挂牌督办”等各种手段,把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7、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管理,严格地质报告审查。煤矿企业按照《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完善各类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有关图件,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实现数字化。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实行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台帐,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未按规定配齐各类图纸台帐的煤矿要在201012月底前建立健全有关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帐。

今后,对在我省从事矿井地质报告和水文地质报告编制单位实行备案制,到20109月底前未到省厅备案的单位,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担编制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编制工作。矿井地质报告必须按照《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增加水文地质方面的报告内容。近期,我们将在省煤炭地质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委员会,并对2003年度省厅下发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矿井地质工作的需要。煤矿应根据国家和本次会议安排尽快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煤炭地质勘探队伍或水文地质勘探队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上报煤矿企业集团总工程师审定,煤矿企业要依据批复的矿井水文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此项工作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当矿区或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矿井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或勘探。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水文地质类型由复杂向简单转变时,必须报上一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

所有矿井都必须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要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要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专题分析报告。现有矿井缺少三个必备报告的,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完成。新建矿井精查地质报告没有防治水内容的,不得进行设计;亦不得进行建设;建井期间没有收集有关地质、水文地质资料提交建井地质报告的,不得移交生产,不得进行联合试运转。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和水文地质报告每五年重新编制一次。井田范围发生变化、延伸开采下组煤和水平延伸或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矿井应及时编制新的地质报告。

在完善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煤矿要逐步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方案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同志们,煤矿水患防治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我们坚信,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下,在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多措并举、锐意创新、恪尽职守、真抓实干,不断开创全省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来源:山西煤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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