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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煤矿新闻】越界盗采6人死亡,还瞒报!事故调查报告:追责32人!

日期:2020-07-16 人气:5622

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78.06万元。


近期,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12·28”瓦斯(窒息)较大事故中的8名相关责任人依法作了出判决,这8名事故责任人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受到了法律严惩。



龙岩市永定区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西采区实际控制人邱益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西采区承包人郑国其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西采区承包人陈荣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矿长、生产副矿长等5人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今年5月份,福建煤监局也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共依法追究32名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注:以下为事故调查报告部分内容



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28日7时20分左右,鲤坑煤矿西采区早班27名作业人员下井,其中:-100m区段作业人员9人,-20m区段作业人员7人,+145m区段作业人员3人,+325m区段作业人员3人,+405m区段作业人员1人、管理人员4人。


7时50分左右,朱泽民等9人到达-100m区段开始作业。其中:李鹏举、黄元亮2人在-100m-43#西采面切眼掘进面作业,李鹏举在迎头用电镐掏煤,黄元亮在溜煤口装煤;汤福生、李芳仁2人在-100m-43#西运巷掘进面作业;马世祥、廖贞扬2人在-100m-43#东采面切眼掘进面电镐掏煤作业;朱泽民、周小平2人在-100m区段南巷掘进面出渣铺轨作业;田永杰在区段运输巷开电瓶车。


大约10时30分左右,-100m-43#西采面切眼掘进工作面发生煤压出继而引发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瞬间涌出。正在-20m上部车场的安全员罗述明感觉风流异常,认为-100m区段可能发生事故,于是赶往-100m区段。10时40分左右,罗述明到达-100m区段下部车场,发现巷道煤尘大,呼吸困难,无法前进,于是返回到-20m绞车房打电话向井口调度室报告井下发生了事故。



事故报告情况及瞒报过程


2018年12月28日11时20分左右,西采区调度员丁永财接到井下安全员罗述明的事故电话报告,向在场的郑国其报告,郑国其便打电话告知陈荣坤。接到电话后,陈荣坤与同车的邱益强赶往煤矿。


15时40分左右,邱益强、陈荣坤、苏胜光、童文学、卢洪明等人商量事故处理事宜,陈荣坤、童文学、卢洪明等人建议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邱益强提出自行处理。


17时左右,井下施救人员电话报告,发现5名工人,但都已死亡,还有1名工人未找到。苏胜光提出其有私下处理遗体的吴胜禄的电话。18时左右,邱益强与吴胜禄电话联系,吴胜禄表示有办法处理遇难者遗体,邱益强便决定瞒报事故。


2018年12月29日零时42分,龙岩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被困工人李鹏举妻子李路秀电话,反映在鲤坑煤矿务工的丈夫李鹏举被困井下。零时45分,龙岩市政府总值班室通知永定区政府总值班室,要求立即进行核实。永定区政府立即安排公安、煤管等部门人员到现场核实。在采取技侦等手段下,邱益强承认井下发生事故,已有5人死亡,仍有1人被困井下。3时36分,永定区煤管局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福建煤矿安监局、龙岩市煤管局及永定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安委办;3时40分,永定区政府总值班室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龙岩市政府总值班室;5时01分,永定区安监局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直报系统联网直报。


确认鲤坑煤矿发生事故至永定区政府派员查证属实为止,邱益强、童文学均未向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鲤坑煤矿西采区主井借改建项目名义越界非法盗采,-100m区段没有形成通风系统,长期微风、循环风作业,氧气含量低;-100m-43#西采面切眼掘进面位于应力集中区域的小背斜轴部,巷道采用木头点柱支护,支护强度低,工人采用电镐落煤,在煤层底部掏挖,造成集中应力失衡,引发煤炭压出,将作业面1名工人掩埋;煤炭压出导致甲烷、二氧化碳等气体和煤尘瞬间涌出,并向下部-100m区段巷道扩散,引起氧气浓度急剧下降,造成在-100m区段巷道作业的5名人员窒息死亡、1人受伤。


事故间接原因



鲤坑煤矿




(1)越界违法盗采。该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2016年9月开始,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长期越界违法盗采,持续侵占国家煤炭资源,至事故发生时,西采区主井共盗采煤炭约2.67万吨。


(2)边建设边生产。以薄弱环节技术改造项目和改建项目为依托,长期以建设项目名义,边建设边生产,2016年9月以来至事故发生时,从未停止生产煤炭。


(3)蓄意逃避监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图纸,在西采区主井+215m设置假密闭,蓄意逃避监管,掩盖在建设区域外和采矿许可证范围外违法盗采煤炭的事实。


(4)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越界区域内管理混乱、冒险蛮干,采用“单腿下山”(暗独眼井)开采;使用非矿用的电气开关和蜗壳式鼓风机;+145区段以下未形成通风系统,采用采空区回风,-100区段采用鼓风机长距离接力通风;微风、循环风、高温作业;井下未进行测风测气,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在-100m区段多功能气体报警仪经常报警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指挥工人在危险区域冒险作业。


(5)安全管理混乱。违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不是一个经济实体进行经营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将西采区单独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个人;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五职”矿长配备名不符实,名义上的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实际上只负责一个采区或一个井口的相应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排未培训的采掘工人入井作业;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安排未持证的安全检查工、主提升司机入井作业。


(6)拒不执行停建指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停建指令。


(7)瞒报事故。违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第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向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私自组织施救,并转移遇难工人遗体,隐瞒不报。


(8)提供虚假资料。法人法理结构与实际不符,设立虚假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提供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与实际不符,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向长汀县地质勘查队提供虚假的图纸和资料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向永定区自然资源局提供虚假的年度矿山交换图。


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32名事故责任人被建议追责)




1.鲤坑煤矿(13人)


(1)邱益强,群众,鲤坑煤矿西采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国家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机构;将西采区违法承包给没有安全生产资质的个人,以包代管;长期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瞒报事故。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苏胜光,群众,鲤坑煤矿西采区股东。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国家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机构;长期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参与瞒报事故。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郑国其,群众,鲤坑煤矿西采区承包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承包资质违法承包西采区采掘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排未培训的采掘工人入井作业;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安排未持证的安全检查工、主提升司机入井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井下未进行测风、测气工作;弄虚作假,掩盖越界区域,蓄意逃避监管,长期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越界区域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停建指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陈荣坤,中共党员,鲤坑煤矿西采区承包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煤矿安全生产承包资质违法承包西采区采掘工程;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排未培训的采掘工人入井作业;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安排未持证的安全检查工、主提升司机入井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井下未进行测风、测气工作;弄虚作假,掩盖越界区域,蓄意逃避监管,长期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越界区域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停建指令。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通报其管辖权地纪委监委给予党纪处分。


(5)童文学,群众,鲤坑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未履行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西采区越界区域重大隐患;采用隐蔽手段逃避监管,越界开采;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停建指令,且瞒报事故。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六条,分别给予其本人2017年度年收入(¥150,000元)的40%和100%行政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同时,由发证单位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6)卢洪明,群众,鲤坑煤矿生产副矿长,分管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主管西采区各项工作。未履行生产管理职责,完善生产系统、淘汰非矿用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消除事故隐患;采用隐蔽手段逃避监管,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7)邱清泉,群众,鲤坑煤矿安全副矿长,分管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主管东采区各项工作。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生产系统、淘汰非矿用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西采区主井越界区域重大隐患。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


(8)熊旭丰,群众,鲤坑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煤矿技术工作。未履行矿井技术管理职责,对西采区越界区域未形成通风系统、未开展测风测气、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重大隐患未发现和消除。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


(9)余金贵,群众,鲤坑煤矿机电副矿长,分管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未履行机电技术管理职责,未发现和消除西采区主井使用非矿用电气开关和鼓风机的重大隐患,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


(10)郭上沪,群众,鲤坑煤矿西采区主井生产安全负责人。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组织工人越界盗采国家煤炭资源;采用隐蔽手段逃避监管,隐瞒越界开采事实;越界区域存在重大隐患,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李财生,鲤坑煤矿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调查核实,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身份均为挂名,没有实际股权、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权限,未参与鲤坑煤矿实际管理活动,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12)黄建文,鲤坑煤矿股东、监事。经调查核实,黄建文为挂名股东、监事,未投资鲤坑煤矿和参与任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也未在鲤坑煤矿任职和领取工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13)陈锦富,群众,鲤坑煤矿西采区承包人。经调查核实,陈锦富未参与西采区承包经营活动,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福建省121地质大队(1人)


张XX,中共党员,福建省121地质大队测量所负责人。在对鲤坑煤矿的实地核查及测量过程中,谎称井下+145m区段巷道冒落无法进入,提交的《鲤坑煤矿超层越界实地核查报告》和实测图纸未能真实反映鲤坑煤矿西采区主井实际情况。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3.永定区煤管局(5人)


(1)卢XX,中共党员,永定区煤管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督促推动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职不力,组织开展持证煤矿越界开采检查巡查工作不全面、不深入、实效差,对永定区煤管局、抚市煤管所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吴XX,中共党员,永定区煤管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将本应该属于改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按照薄弱环节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立项审批;督促生产股、安监股、抚市煤管所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3)赖X,中共党员,永定区煤管局事业编制干部,协助分管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安监股、抚市煤管所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带队对鲤坑煤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对监管人员反馈鲤坑煤矿存在打开密闭、越界违法开采的重大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处理;下达停建指令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4)张XX,中共党员,永定区煤管局生产技术股副股长(主持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将本应该属于改建项目的建设工程按照薄弱环节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立项审批,未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监管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5)赖XX,中共党员,永定区煤管局安全监察股副股长(主持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抚市煤管所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执行永定区煤管局年度安全监管计划不到位,对鲤坑煤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4.永定区煤管局抚市煤管所(2人)


(1)黄XX,中共党员,永定区煤管局抚市煤管所所长,第三方劳服聘用人员。未能按照永定区煤管局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组织落实鲤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流于形式,未能发现鲤坑煤矿安全管理的严重问题;对监管人员反馈鲤坑煤矿存在打开密闭、越界违法开采的重大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处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停建指令落实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林XX,中共党员,永定区煤管局抚市煤管所副所长,永定区煤炭发展总公司合同制聘用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监管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5.永定区自然资源局(4人)


(1)江XX,中共党员,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力,对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查处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矿管股、自然资源监察大队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张XX,中共党员,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分管自然资源监察大队。对鲤坑煤矿越界行为查处不力,督促检查自然资源监察大队依法履职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3)张XX,中共党员,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未对鲤坑煤矿存在明显越界的种种迹象进行立案调查,对鲤坑煤矿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尤其是在2018年11月22日对鲤坑煤矿现场核查中,已发现鲤坑煤矿存在越界迹象,但仍未与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一起下井实测,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4)黄XX,群众,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矿管股股长。未严格落实对持证矿山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职责,对现场发现鲤坑煤矿存在明显越界开采的种种迹象放任自流,工作失职失责;尤其是在2018年11月22日对鲤坑煤矿现场核查中,已发现鲤坑煤矿存在越界迹象,但仍未与福建省121地质大队一起下井实测,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6.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1人)


熊XX,中共党员,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抚市派出所所长。对福建省现代爆破公司承接鲤坑煤矿爆破作业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现代爆破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民爆物品领取登记不规范、爆破作业人员将领取的爆炸物品交由其他人使用等问题,存在失察行为。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7.永定区供电公司(1人)


刘XX,中共党员,永定区供电公司营销部主任。未落实《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定区进一步加强煤矿用电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7〕146号)规定,未做到每季度向永定区工信科技局报告西采区主井的用电情况;未督促抚市供电所对事故矿每月进行巡查和用电分析、研判西采区主井用电异常情况。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8.龙岩市永定区政府(1人)


卢XX,中共党员,龙岩市永定区政府副区长,分管煤炭、自然资源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打击超层越界的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堵塞违法生产煤炭流通渠道和漏洞,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重视不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9.其他人员(4人)


(1)曾XX,中共党员,时任长汀地质勘查队队长、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以长汀县地质勘查队名义承接工作业务,未按照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要求,编制不实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曾XX已于2018年4月去世,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罗XX,中共党员,连城县农业农村局副主任科员,时任连城县国土局副主任科员。违规参与编制不实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龙岩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3)吴胜禄,群众,事故发生后,协助邱益强非法转运遇难者尸体,为邱益强瞒报事故提供帮助,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4)文继圣,群众,事故发生后,协助邱益强非法转运遇难者尸体,为邱益强瞒报事故提供帮助,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已对邱益强、郑国其、陈荣坤、童文学、卢洪明、吴胜禄、文继圣等7人采取管控措施。

(以上资源来源于煤文化。版权归原作者及网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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